东莞市工伤认定情形

更新时间:2022-03-24 05:50:02作者:未知

东莞市工伤认定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情况不清楚的可转接咨询工伤保险科或直接去分局申请工伤认定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情况不清楚的可转接咨询工伤保险科或直接去分局申请工伤认定

  3、职工符合上述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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