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2-03-27 06:10:15作者:佚名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

  自2021年3月1日我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来,南宁市医疗保障局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和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南宁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推动全市大健康产业发展和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形成,我市近152万参保职工因此受益。截止目前,我市纳入定点管理的护理服务机构达87家,登记管理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1330人,涵盖了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等多种服务主体,初步形成了长护险护理服务体系,较好缓解了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带来的经济和事务负担。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作为长期护理服务的提供方,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作为长期护理保障政策施行的参与者,医保经办机构和长护险承办机构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和长期护理费服务人员的管理,关系到制度政策的落地和护理服务的品质。因此,为稳妥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简称长护险)试点,规范南宁市长护险护理服务行为,保障长护险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推动我市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二、关于护理服务人员准入的要求

  规范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的准入管理,一是明确了我市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二是明确社会护理员和专属护理员的定位,合理区分家庭照护和专业护理的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的配置,确保参保重度失能人员获得专业、优质的长期护理服务保障,引导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规范长护险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为促进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社会化运用提供保障。三是明确提出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提供保障。

  为破解长期护理服务供给“市场化”、“专业化”的难题,通过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和技能培训的措施,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获得长期护理服务的可及性。

  三、关于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要求

  《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依托定点护理机构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长护险承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对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对管理对象提出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的管理要求,规定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因擅自中断服务遭到定点护理机构、失能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一经核实,除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处理外,医保经办机构取消其长护险护理服务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纳入我市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范围。

  对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协调各方力量引导和加强护理服务行业自律的形成,提升服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为失能人员提供更好的长期护理服务。

  四、关于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

  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包括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组织的培训、考核以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长护险承办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出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应按期参加定点护理机构组织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长不低于20课时(每小时为一个课时),主要考虑建立量化培训时长有助于保证服务人员的护理技能得到优化,便于考核。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坚持社会保障互助共济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理念,在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合力解决长期护理需求矛盾的路径上深入探索,目标是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完善成为一项定位清晰、补位性强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失能人员家庭提供保障待遇和服务供给的双重支持。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和包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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