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更新时间:2022-12-08 16:11:49作者:智慧百科

南京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城乡居保↔城乡居保

  城乡居保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南京市的,应在迁入地及时申请办理城乡居保关系转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若同一年度有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累加,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城乡居保→职工养老

  参保人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职工养老→城乡居保

  参保人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保待遇计发办法领取养老待遇。

  注意: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相应的城乡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

  >>>南京城乡基础+缴费年限养老金怎么发

本文标签: 城乡  养老保险  职工  个人账户  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