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22-03-30 23:28:08作者:佚名

成都公积金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一、适用对象

  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

  二、实现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按月提取协议或协议),通过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一)直冲本息方式

  直冲本息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

  直冲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以下简称个贷还款账户)中补扣。

  (二)定额提取方式

  定额提取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定额提取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以下简称约定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提取收款账户):

  1.提取收款账户

  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持有个贷还款账户的缴存职工,提取资金划转至个贷还款账户﹔其他缴存职工,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住房公积金签约卡,无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正常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非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住房公积金签约卡,无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正常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列表》查询。

  2.约定提取金额

  缴存职工同意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互联互通方式获取的贷款总额、贷款期数、还款方式、贷款开始日期、贷款结束日期、剩余贷款本息和商贷基础利率等信息(不考虑利率调整、利率差等因素),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测算剩余贷款本息金额﹐并确定约定提取金额。缴存职工对约定提取金额有异议的,需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线下办理。

  三、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时,可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一)在偿还贷款期间,且贷款尚未结清,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

  (二)不存在提取未办结、预收件登记、司法冻结未解除等情形,未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

  (三)同一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同一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除外。

  (四)没有尚在履行过程中的《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成都住房公积金定额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统称“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或按月提取协议。

  (五)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四、签约贷款的规定

  (一)缴存职工存在多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其中有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选择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 二)缴存职工选择成都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签订按月提取协议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直冲本息方式,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定额提取方式,每月可用金额优先用于直冲本息。

  (三)缴存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新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五、申请材料及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申请、核对和确认签约的相关信息,完成按月提取还贷签约。

  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的借款人或配偶、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或配偶可通过线上办理。

  (二)线下办理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述材料原件,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留存相关业务材料的电子影像。

  1.身份、婚姻证明材料:

  ( 1)缴存职工是主借款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缴存职工是共同借款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主借款人身份证件。

  ( 3)缴存职工非共同借款人,是主借款人配偶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主借款人身份证件、结婚证。

  (4)缴存职工非共同借款人,是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主借款人身份证件。

  2.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3.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第( 二)款提供提取收款账户。

  4.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

  (1)借款合同/贷款合同;

  ( 2)个贷还款账户流水(显示最近一次扣款记录);

  (3)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提供提取收款账户;

  (4)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银政通平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贷款真实性;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核实的,须主借款人现场签署征信查询授权书。

  5.缴存职工线下办理时,如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的贷款信息、住房信息和个贷还款账户流水等,存在不完整、不准确或缴存职工有异议,或因非合作银行不能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影响业务审核和数据确认的,缴存职工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原件。

  6.贷款所购住房在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需提供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7.临柜办理业务的,配偶可代办,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

  须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核实贷款真实性的,仅限主借款人可为其配偶代办。

  采取直冲本息方式的,缴存职工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办理委托登记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后,方可由配偶代办。

  六、协议执行

  (一)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及以上缴存职工签约的,默认按签约时间顺序依次执行。

  (二)采取定额提取方式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合作银行推送信息、银政通平台查询、人工核验等方式,校准约定提取金额。

  (三)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了按月提取协议,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七、协议变更

  (一)提取收款账户变更

  按月提取协议有效期间,需变更提取收款账户的,须签约人临柜办理变更手续,配偶可代办。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本人银行账户;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留存办理业务材料的电子影像,并出具协议变更凭证。

  (二)提取顺序变更

  同一笔贷款有多个按月提取还贷签约人,需变更提取顺序的,须所有签约人同时临柜办理,配偶可代办。

  本人办理的,提供所有签约人身份证件原件;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留存办理业务材料的电子影像。八、协议终止

  (一)出现下述情形时,按月提取协议自动终止:

  1.采取直冲本息方式的,剩余的应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为零。

  2.采取定额提取方式的,累计提取金额等于签约时该笔贷款剩余的应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或协议约定贷款终止时间的次月已按照协议约定提取当月金额后。

  (二)协议有效期间,签约人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自助终止协议,或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终止协议。

  临柜申请终止协议,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留存办理业务材料的电子影像,并出具协议终止凭证。

  (三)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按月提取协议:

  1.签约人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2.签约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其不再是住房所有权人或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或签约人已不属于住房所有权人,或不属于住房所有权人配偶,或已不符合提取条件的。

  3.国家、省、市或成都公积金中心政策、规定变动,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暂停等情况。

  九、其他事项

  (一)在每月扣款日前,签约缴存职工应关注可用金额和确保个贷还款账户余额满足当月贷款还款金额,避免产生贷款逾期。

  若因住房公积金未及时汇缴入账、银行支付结算等原因造成按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时到账,或可用金额不足的,借款人应及时在个贷还款账户中存入不少于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

  因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存入资金而导致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其他规定执行。

  (三)相关管理规定或办理渠道、查询渠道等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四)本规定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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