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时限及次数

更新时间:2022-03-30 23:29:43作者:未知

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时限及次数

  2021年11月9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提取的时限及次数包括:

  一、本地房屋消费提取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外中心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本息、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类事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每年仅可对其中一项住房消费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同一原因的两次住房消费类提取申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同一套住房存在多个满足提取申请时限的证明材料时,以首次提交采集影像的申请材料日期为准,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套取。

  二、本地房屋贷款提取

  在陕西省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可按照购房原因申请提取1次。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发放后,职工本人和配偶须签约冲还贷业务,按月从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额。省中心组合贷款发放后,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正常还款满十二个月后,每年可按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原因申请提取商业贷款本息额1次,两次还贷提取申请须间隔12个月以上。

  三、异地房屋消费提取

  非陕西省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时,除符合房屋提取规定外,申请时限和次数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合同备案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文件批复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具体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签订)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自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签订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公房出售合同签订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既未签订公房出售合同也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房改部门文件批复之日起申请。

  6.购买拍卖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7.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申请;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造或翻建住房证明之日起申请。

  8.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之日起申请。

  (2)偿还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满十二个月后,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

  (3)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自无房证明开具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1次。

  (4)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自个人支付分摊费用之日起,5年内可申请提取1次。

  四、低保提取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自取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1次,两次提取申请需间隔12个月以上。

  五、失业提取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自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满两年之日起可申请提取1次。

  六、离职提取

  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申请提取。

  七、退休、死亡、出境提取

  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和死亡的,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且个人账户封存后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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