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政策全文)

更新时间:2022-03-31 01:46:12作者:佚名

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政策全文)

  实施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政策全文内容:

  

  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快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推广与应用“阳光租房”平台、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和政策研究的资金奖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补资金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编制奖补资金预算方案,制定年度奖补计划,办理资金奖补审批,组织奖补资金使用、监管、考核及绩效评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资金奖补项目的受理、初审及资金支付。

  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拨付住房租赁市场奖补资金,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资金监督。

  第五条 资金奖补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具体奖补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建设工程参考造价适时调整。

  第二章 奖补标准与对象

  第六条 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1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七条 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八条 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证载面积的,以专业测绘机构确认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但给予补贴的建筑面积每个宅基地证依法不超过280平方米。

  第九条 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十条 为环卫工人、公共交通一线从业人员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三)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中,新建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定合作企业投资建设的,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当共同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改建类及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投资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补贴:

  (一)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中,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品质化提升项目必须完工后方可申请;城中村品质化提升项目,应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住房租赁企业第三方代管的整租运营项目。

  (二)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标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第十五条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10万元/个给予奖励;

  (二)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20万元/个给予奖励。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没有违规发行租金贷、消费贷等金融服务产品。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提升“阳光租房”平台功能的项目,具体补贴标准以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评审结果为准。

  基础数据调查和政策研究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可用于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和对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

  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对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仅针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企业在运营阶段已实际支出的用于住房租赁建设、经营业务的对公贷款利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总支出的30%。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奖补:

  (一)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以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二)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

  (三)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约定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品质化提升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控制租金涨幅、不得以租代售等条件;

  (四)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五)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住房;

  (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或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项目。

  第三章 奖补项目的遴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遴选审查机制。

  遴选项目数量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遴选审查项目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及市场租赁住房类型的合理配置;

  (二)促进住房租赁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三)建设或改造方案在本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

  (四)租金水平与租赁市场发展相适应;

  (五)一次性收取租金不超过12个月;

  (六)服务对象符合租赁市场的需求。

  具体评分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成立遴选小组,组织开展遴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遴选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确认申请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不提交遴选小组;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分类编号登记后提交遴选小组。

  (二)召开遴选会。遴选小组成员分别对每个项目的申请条件逐一审查,综合比较分析,依据第二十条规定的遴选要求和具体评分标准对参选项目进行打分。

  (三)确定评选结果。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遴选项目数量,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评选结果。

  第二十三条 遴选项目初步入选名单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成立异议处理领导小组,做好异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

  异议处理领导小组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项目重新审核。确定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奖补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最终的入选名单,核发《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除用于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的外,应当按建设或改造进度分批拨付,仅限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款等项目支出。申请人、奖补资金收款银行与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可全额拨付,按协议约定使用。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和贷款贴息补贴,一次性全额拨付。

  本办法应当在奖补资金总额范围内实施。申请补贴或奖励时,奖补资金总额已使用完毕的,应当不予受理;支付时剩余奖补资金不足的,以剩余奖补资金为限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一)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

  (二)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三)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小额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一)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

  (二)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于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财政部门制订计划经市(区)政府同意后办理直接支付。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奖补资金核拨全过程实施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通报奖补资金拨付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制度;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奖补资金管理和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规情况的,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项目因故中止或未中止但未按承诺工期完工的,应当主动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将已领取的奖补资金全额退还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奖补资金专管账户。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或隐瞒项目中止情况拒不退回奖补资金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下达《奖补资金缴回通知》。通知应当载明缴回的原因、方式等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奖补资金如数缴回。逾期不缴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依法对相关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资金奖补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奖补”,分为对项目的补贴和对“阳光租房”平台推广行为的奖励。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阳光租房”平台,是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是指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实现房源展示及成交的互联网公众平台。

  “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是指从事第三方居间服务的运营平台或兼有居间服务的企业自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

  “闲置住房”是指申请资料递交时处于空置的住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补贴程序持续至办法修订后的,补贴标准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附件: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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