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生育津贴结算方法+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22-03-31 02:59:50作者:佚名

太原生育津贴结算方法+发放标准

  (一)生育津贴结算方法

  生育津贴采用每月集中审核支付的结算方式,凡符合规定应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女职工,于每月20号前由医保中心集中审核支付生育津贴,并将其划转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参保女职工。

  1.参保单位结算生育津贴

  参保单位办理津贴支付业务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对已完成医疗费用审批的生育、计划生育职工,审核打印《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津贴结算明细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核对无误后,在指定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交回业务科室。

  2.支付生育津贴

  医保中心业务科室收到参保单位盖章确认的《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津贴结算明细表》,打印《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结算单(产检、津贴)》(一式三份),由财务科将生育津贴支付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支付个人。

  (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确定

  1.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其中,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同时,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2.生育津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本人月补贴或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补足差额部分。

  3.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再增加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本规程从2019年9月30日起执行,涉及生育保险未尽事宜按《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操作办法》(并医险中心字〔2018〕14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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