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单位养狗条件一览

更新时间:2022-03-31 04:36:00作者:未知

南京单位养狗条件一览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的看护;

  (二)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犬只应当经过培训;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拓展: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证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不及时补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标签: 养犬  公安部门  登记证  手续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