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2-04-01 06:00:05作者:佚名

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2年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及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为广州市以外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不含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入学方式按广州市教育局相关招生报名方式办理。

  (一)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即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或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来穗人员子女。

  (二)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三)凡适龄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符合相应条件,可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网址:http://djf.lsj.gz.gov.cn/bjfpublic/login)上报名申请入学,并由其符合条件的一方提交申请。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父母双方不得同时申请。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根据以下申请类别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按照申请流程申请(见附件1),并根据报名系统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和子女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须提供出生证明等其他可佐证亲子关系的资料。

  第三条 保障性入学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在我区统筹安排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已在越秀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五年,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五年,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五年且在缴、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来穗人员的随迁子女(如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广州市内非越秀区房产,应在房产所在地办理居住证,并向房产所在区申请积分入学)。

  (二)现居越秀区并在越秀区所属单位从事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消毒行业、城市管理服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连续两年以上、同时在以上服务单位缴纳社保累计两年以上并在缴的来穗人员的随迁子女。

  申请人需提供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就业的证明(从事市政建设工作的由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开具;从事园林绿化工作的由越秀区林业和园林局开具;从事消毒行业、城市管理服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由各街道办事处开具)。

  (三)现居越秀区并获得 “广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 称号、荣获2016—2021年度越秀区最美“好房东(好邻居)”“好雇主”“好雇员”称号来穗人员的随迁子女。

  获得“广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的申请人须提供证明材料;荣获2016—2021年度越秀区最美“好房东(好邻居)”“好雇主”“好雇员”称号的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四)申请人的子女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满11个学期以上(含11个学期),申请越秀区初中一年级学位的。

  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证明材料不需要家长提供,由学校统一出具,集中提供给相关审核部门。

  第四条 积分制入学

  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保障性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的方式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公办学位,申请入学的积分以市积分系统核定的积分为准。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积分入学系统内提交申请:

  (一)已在越秀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二)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越秀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一年以上且在缴。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随迁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有关事项说明

  (一)有关分值计算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详情可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或致电街道服务窗口咨询。

  (二)积分资料计算截止时间:2022年4月30日。

  (三)积分入学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5月5日上午9:00至5月20日下午17:00。

  申请时所提交的积分资料均须处于有效期内。

  (四)如符合积分制入学条件报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依次按照以下项目次序进行录取:1.居住证时长排名;2.居住证时长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时长排名。

  第七条 本细则中的保障性入学和积分制入学的学位数量按符合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学位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和本区公办学校当年学位实际情况而定,积分制入学并不确保安排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公布试行之日起,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和越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申请流程

  

  附件2:越秀区积分制服务窗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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