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2-04-02 02:30:08作者:未知

佛山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借款人为佛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非佛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借款人和配偶中任一方为我市户籍,或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第二款条件。判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已婚情况,以贷款申请时的情况为准。

  2、贷款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如曾办理个人明细(或称个人账户)注销的,以重新开设个人明细并缴入资金之月算起。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市军转干部管理部门确认,符合市政府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规定的引进人才、或符合市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在开设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贷款,不受缴存年期限制。

  3、购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金不足的。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5、能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申请购房贷款的,提供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3、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由规划、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有同样效力的文件、批文,工程预算表等资料;

  4、缴交首付款的凭据(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开发商出具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购买“二手楼”的,提供经承办银行确认的缴交首付款凭证或证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承建商出具的工程款收款发票)。购二手房的同时提供购房发票;

  5、《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确认表》;

  6、如共同购房人中存在夫妇以外第三人的(以购房合同为准),需提供有第三人签名确认的借款抵押合同书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第三人姓名的抵押证明书;如共同购房人年龄未达法律规定,需由监护人代为签名的,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公证书;

  7、符合贷款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户口簿以及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缴存存折等)。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承办银行递交申请资料;承办银行5个工作日内把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市公积金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意见,并通知承办银行;

  3、承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并由承办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公积金管理部门接承办银行送达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手续资料,把贷款资金划到承办银行贷款专户;

  5、承办银行把贷款资金划到销售方(开发商)或承建商账户。

  办理地点与时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统一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购买服务),受委托银行指派下辖机构或网点或驻楼盘经办人员负责接收贷款申请资料。

  

  温馨提示:

  1、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请登录佛山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入个人明细中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拟算”,先计算好个人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理安排好家庭理财方案,再正式向承办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请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时,索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确认表》,并准确填报和签名确认,以便明确对各个办理环节的责任;各方可登录佛山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看各环节进度,预测进度和敦促贷款资金划拨。

  3、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能以现金提取或者划给借款人,只能划入销售方、或承建方确认的账户。

  4、个人“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由买卖双方直接向承办银行申请,不需经其他中间人或中间机构申办。

  5、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不继续缴存的,借款人须主动提前还清贷款,或贷款利率改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须于贷款发放的次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承办银行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承办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逾期不提交视作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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