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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3-01-17 10:01:02作者:智慧百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一)准确界定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实行货币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列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人员;
2.已享受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人员;
3.法律、法规或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纳入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执行纳入时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时点原则上以 《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之日为准。根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 会保障时点确定的年龄,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 3 个年龄段:
1.不满 16 周岁为第一年龄段;
2.女性年满 1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男性年满 16 周岁不满 60 周岁为第二年龄段;
3. 女性年满 55 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为第三年龄段。
(三)认真开展认定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核定实行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区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区县(市)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自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 民代表会议,经村(居)民本人申请后提出3个年龄段人员名单并公示7天,经乡镇(街道)复审后呈报区县(市)征地服务机构、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并在区县(市)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集体公示7天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核准。
村(居)民申请时须如实完整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区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以及根据人员名单确定的出生年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并按照规定享受缴费补贴、过渡期专项补助、养老保险补偿金、养老保险补贴等补贴补助。
(一) 缴费补贴及年限。
1. 缴费补贴标准:每年按照应缴费年度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20%×12 的标准进行补贴,至补贴年限满止,其中应缴费年度不足 12 个月的按实际应缴费月数确定。缴费补贴自纳入社会保障时点次月起计算,用于个人自主缴费补贴或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自主缴费享受的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发放。
2. 缴费补贴年限:以纳入社会保障时点为截止点,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每2年折算1年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不满 1 年的部分按1年折算),折算缴费补贴年限最长为15年,其中:女性从满36周岁开始每1年折算1年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享受的缴费补贴年限自纳入社会保障时点次月起连续计算。
(二)第二年龄段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第二年龄段人员原则上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 第二年龄段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本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上两种情形均可享受缴费补贴,
缴费补贴年限期间未缴费的,相应补贴资金留存,至补贴年限满,
将留存金额的40% 一次性计发给本人。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由政府逐年代缴,代缴期间不再发放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低年限的,个人应继续缴费。
2. 第二年龄段人员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 年的,个人应延长缴费,补贴年限内延长缴费期间发放缴费补贴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经本人申请也可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期间不再发放缴费补贴。过渡期专项补助按月发放,其标准按照纳入社会保障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一次性补缴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计算的养老金确定,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增而增加,补贴年限满或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停发过渡期专项补助。
3. 第二年龄段人员补贴年限满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的40%,其计发标准为待遇领取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20%×剩余补贴月份×40%。
4. 第二年龄段人员在享受缴费补贴年限内死亡的,发放缴费补贴余额的40%和丧抚补助金。其中缴费补贴余额的40%计发标准为死亡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20%×剩余补贴月份×40%;丧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应补贴年限享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遗属待遇与实际已补贴年限享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遗属待遇的差额。
(三) 第三年龄段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1. 第三年龄段人员在纳入社会保障时点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金,发放标准为纳入社会保障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
基准值×20%×12×15×40%,原享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纳入社会保障时点次月起加发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纳入社会保障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一次性补缴 15 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计算的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基础养老金之和的差额。养老保险补贴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增而增加,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基础养老金调增而减少。
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发放丧抚补助金 和个人账户补偿金。丧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缴费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享受的死亡遗属待遇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差额。个人账户补偿金标准为 (纳入社会保障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8%×12×15)-(个人账户规模/计发月数×已领取养老保险补贴月数),其中个人账户规模按照纳入社会保障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一次性补缴 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计算。
2. 第三年龄段人员在纳入社会保障时点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则上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补缴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其中女性年满 55 周岁不满 60 周岁期间参照第三年龄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第三年龄段人员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缴费不足 15
年、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愿延长缴费的,参照第二年龄
段延长缴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情形。
1. 符合纳入范围的服现役军人凭借军队后勤 (联勤) 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养老保险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按年领取缴费补贴;16周岁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凭借在校就读证明按年领取缴费补贴。服现役军人和在校学生在补贴年限内可以提前申请一次性领取缴费补贴,发放标准为申请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20%×剩余补贴月数。
2. 服刑人员刑期内不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贴年限正常计算,缴费补贴相应留存。服刑人员可凭刑满释放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一次性领取刑期内应补贴年限的缴费补贴。刑期结束,其缴费补贴、过渡期专项补助等相关补贴补助发放按照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时点后招录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从正式录用之日起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的40%,具体发放标准为正式录用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20%×剩余补贴月数×40%。
4. 第二年龄段过渡期专项补助、第三年龄段养老保险补贴未尽事宜,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复参保缴费的,按国家和省转接接续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区县(市)人民政府核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各年龄段人员名单之日起30日内,为第二年龄段和第三年龄段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二)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纳入社会保障时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发放1年的医疗保险补偿金。
(三)对第二年龄段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为年满16周岁不满47周岁的,缴纳1年;47 周岁(含)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周岁,缴纳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其中,征地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保对象本人继续按原
途径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上述人员
统一办理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手续时,在避免与其
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含企业参保欠费期) 重复缴费前提下,从办理补缴之月起依次按月向前补缴,最多补缴至参保者本人年满16周岁时止。征地前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就业的,完成一次性补缴后,可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四)对第三年龄段人员,以纳入社会保障时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按单位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个人之和),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第三年龄段人员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相关规定缴纳。征地前已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原途径享受相应待遇,无需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五)被征地农民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纳入社会保障时点为截止点,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每2年折算1年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折算),最多不超过15年,其中:女性从年满36周岁开始每1年视同1年,最多不超过15年。征地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征地期间以及征地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在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时点、但未完成参保缴费之前,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参保缴费到账后,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待遇资格审核后办理补报手续。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保障被征地农民医疗待遇出发,自行确定经办方式。2020年7 月至本文件发布之前,被征地农民此阶段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
款处理。
(七)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与被征地农民视同缴费年限重复计算。16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及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被收监执行期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四、继续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
(一)第一年龄段人员一次性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其中年满7周岁不满8周岁每人一次性发放8000元基本生活补助费,每减少一周岁或增加一周岁,减少或增加500元。
(二)第二年龄段人员参照纳入社会保障时点时长沙市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纳入社会保障时点时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不足2年的,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数一次性计发。
五、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其来源为:
1. 按征地面积 290 元/平方米为基础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同时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设置社会保障资金收取系数,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为1.5;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为0.8;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项目统一按1.0的系数标准收取。浏阳市、宁乡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收取标准。
2. 在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中提取10%作为社会保障资金。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尚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区县
(市) 财政兜底解决。
(二)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过渡期专项补助、养老保险补贴、个人账户补偿金、养老保险补偿金、丧抚补助金、医疗保险补偿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缴、基本生活补助费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支出户,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对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资金代收代付,进行往来账务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分类应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支出户。自然资源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账务明细管理,确保账务清晰。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等工作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工作;征地服务机构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核定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划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必要经费;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核定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等检查审计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让被征地农民知晓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规定,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的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养老、医疗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下发前未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人员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等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区县
(市) 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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