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严重不负责任,通常是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上是过失,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