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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1 09:29:00作者:未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申请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1)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通过补缴或延长缴费的方式补足。补缴的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的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次年1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自次年1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2012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自办理申领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按政府公布的标准计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其中,下列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省最低标准计发,待本市缴费年限与领取年限合计满5年后,再按市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户籍迁入本市不满5年,且年满60周岁的;
(2)2015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户籍迁入本市不满5年,且本市缴费不满5年的。
2、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可计发10元/月的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不超过150元/月。
下列年限可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
(1)在本市按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
(2)本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延长缴费年限;
(3)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4)2008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