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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更新时间:2023-02-08 11:30:11作者:智慧百科
内蒙古博物院关于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公益鉴定咨询活动的公告
为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国家文物局、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收藏活动,普及文物收藏鉴赏知识,凝聚社会力量保护好中华历史文化遗产,内蒙古博物院面向社会开展制度化、常态化民间收藏文物公益鉴定咨询活动。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活动时间
每逢单月第二周星期五(工作日时间)
下午14:00—17:00
二、活动地点
内蒙古博物院展厅三楼北区
三、鉴定咨询范围
民间流传有序的传世文物、民间合法收藏的文物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艺术品。
(一)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陶瓷器、金属器、玉器、民族民俗文物、杂项类。
(二)以下藏品不予提供鉴定咨询:
1、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不在此次文物鉴定咨询范围内;
2、依法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
3、非法来源的文物(如盗窃、盗掘、走私等);
4、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收藏、交易的文物;
5、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
6、超出鉴定范围的文物。
四、报名方式及活动流程
(一)咨询者电话预约,自行下载《待鉴定藏品持有人及藏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提供送鉴人及所持藏品相关信息并发送至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本次活动每场预约人数不超过10人(含10人),额满为止,每人每次不超过3件(套)藏品;
联系人:吴春雨
联系电话:0471-4927806(工作日时间)
(二)活动当日,送鉴人携带身份证到现场签到并核对信息,领取号码牌,同时签订《内蒙古博物院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见附件2),送鉴人同意并签订后,方可鉴定;
(三)、专家现场鉴定,提供口头倾向性意见(包括名称、时代等信息),仅供参考。
(四)、鉴于文物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对当场不能提供意见的,我们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送鉴人做出答复。
五、注意事项
(一)本次鉴定咨询活动为面向社会的公益性鉴定,鉴定结果口头告知,仅供送鉴人参考,不评估价格,不出具鉴定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作为证据使用,不从鉴定咨询中牟取经济利益。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予、继承等其他用途;
(二)在鉴定咨询过程中,本院将全程监控,个人不得私自拍照、录像、录音等,若拒不配合我院相关规定,则立即停止本次鉴定咨询,我院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三)送鉴人请妥善保管好送鉴藏品及其他自身财物,对藏品及其他自身财物损坏、丢失等造成的损失,我院概不负责;
(四)鉴定咨询需申请人本人到场,不得代理、代办;
(五)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性物品入场;
(六)已预约但未能前来的,视为主动放弃,下次送鉴请重新预约;
(七)如遇不可抗力需改期或取消本次活动,将提前在内蒙古博物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请及时关注;
(八)根据国家最新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请做好自我防护;
(九)本活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内蒙古博物院负责解释。
附件1:《待鉴定藏品持有人及藏品信息登记表》
附件2:《内蒙古博物院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
内蒙古博物院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