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行情交易界面如何看指标?
2023-02-13
更新时间:2023-02-09 20:26:31作者:智慧百科
100万元投资本金仅剩2万元,私募基金导致投资者巨亏的情况再度引发热议。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一巨额亏损的具体情况,投资人李某以100万元购买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泰和")旗下一款私募产品,六年后仅赎回1.99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仅仅2个月前也有私募基金经理因巨额亏损遭投资人告上法庭,由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频上公堂也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违规情况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市场风险导致的巨额亏损,投资者仍是最终的损失承担人,建议投资者审慎择基,培养对投资风险的敏感性。
投资六年亏损超98%
又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告上法庭。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投资人李某以100万元购买乾元泰和旗下一款名为乾元泰和复利1号(以下简称"复利1号)的私募产品,而六年后的2021年12月,李某只能赎回1.99万元。
对上述情况,李某要求乾元泰和赔偿其98万元的投资本金。在李某看来,乾元泰和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提示义务,同时,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基金净值信息。此外,李某表示,乾元泰和向李某谎称涉案基金为首次募集,且未对基金此前的业绩情况披露;乾元泰和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超越合同约定的止损线进行投资等情况,致使李某损失。
乾元泰和则对此回应称,复利1号基金在募集阶段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同时,自复利1号基金成立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乾元泰和每周定期以短信形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就净值披露不及时的情况,乾元泰和坦言,2021年10月起,由于实控人刘某于2021年10月7日病故,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复利1号停止净值披露。总体而言,乾元泰和指出,其仅应承担未及时进行基金净值披露,导致李某未能及时申请赎回的违约责任。因市场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与乾元泰和的违约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乾元泰和赔偿李某投资本金损失30.7万元。此外,法院认为,乾元泰和并不存在除未及时披露基金净值之外的违约行为,李某在基金开放期内未对基金进行赎回所致除30.7万元之外的投资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公开信息显示,乾元泰和成立于2014年5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另据中基协信息,乾元泰和已于2023年1月10日,因从事违规行为,收到协会纪律处分。告知书显示,经查,乾元泰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已故,其余高管均已离职,无在职人员,无实际办公场地,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中基协取消其会员资格,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需培养投资风险敏感性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案件外,回顾2个月前,也有私募基金经理因管理产品巨亏遭多位投资人告上法庭。2022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10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有10位投资人状告北京嘉怡财富旗下基金经理李文东在协议到期后并未向原告返还约定的投资款。民事裁定书显示,有投资人100万元投资本金四年后仅剩1.71万元,亏损超过98%。也有投资者先后投入超145万元,四年亏损达91.2%。
就相关私募投资纠纷的处理办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昇立表示,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司法程序来进行维权。如果涉及集资诈骗的,投资者则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通过刑事路径来进行维权。
"而在前述两种维权方式中,对于可能存在的‘巨额亏损’则有不同的责任判定路径,刑事案件中主要是依靠涉案人员退赔和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民事案件稍微复杂一些,需要进一步来区分是管理人责任还是市场风险,如果管理人存在违背勤勉尽责的信义义务的情况,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如果投资失败中主要是市场风险,那么投资者可能是最终的损失承担人",张昇立提示道。
"如遇发行人或管理人存在违约情形,会根据其过错比例,向投资者承担与此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德怡解读称,在私募纠纷案件中,法院的处理结果相对统一,仲裁的裁决结果则可能有较大的差异。具体实践中,有投资者诉求被全部支持的,也有投资者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的情况。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频上"公堂"的同时也为投资者敲响警钟,王德怡建议,投资者在选择私募机构时,尽量选择历史业绩靠前、信用较好的基金管理人,并且要审慎签约。
而在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崔海波看来,选择私募,需要选择成立和从业时间较久的基金公司及基金经理。投资者在关注业绩的同时也要注意看回撤幅度的大小,综合看业绩稳定性、持续性,注意基金经理的经验、资历以及投资管理风格。
张昇立认为,在私募行业,监管处罚、司法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硬性监管环节,但投教和典型案例行业通报等方面的持续投入也很重要。张昇立建议称,有的私募机构可能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若此时投资者对自己的权利不了解,对违规私募机构未履行披露义务不重视,导致的后果可能进一步加深。如果投资者教育中加强"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变相公开募集、资金池运作、自融自担"等典型违规行为的内容,则有利于投资者培养投资风险的敏感性,避免无可挽回的最坏结果。
北京商报记者 刘宇阳 郝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