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3-22 01:43:01作者:未知

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进行重新划分。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

  同时,相应调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元。

  三、山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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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一、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7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6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6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出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是各部门的职责,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对构建和谐太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一定要各负其责抓落实,一定要各尽义务抓执行。要做到在执行时间上不拖延,在执行标准上不降低,在执行范围上无死角,及时、准确、全面的贯彻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