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政策

更新时间:2022-03-22 12:45:05作者:佚名

沈阳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政策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深入实施海内外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面向新引进培养并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开展“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本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A、B、C类)。

  (二)本细则所称的“高精尖优才”,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中,经申报推荐、审核选拔、公示审定等环节,获得相关奖励的高层次人才。

  (三)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1.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办企业。其中:自主创办企业的,需为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

  2.已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12个月,申报时仍在沈阳工作。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依法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产业规模,市场前景良好。

  (五)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需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且申请人的创新成果已与我市企业实现有效对接,为我市产业升级做出重要贡献。

  二、选拔程序

  “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集中开展,申报主体为人才所在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工作部署、预算安排,制定年度选拔奖励计划,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选拔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把关,确定本地区推荐人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汇总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地区推荐人选,确定候选人员名单,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候选人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所做贡献等情况做出评价,结合年度选拔奖励计划,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五)审定公示

  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年度“高精尖优才”予以公布。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

  (一)对高精尖优才,按人才层次给予政策支持:

  1.给予A类人才最高500万元奖励,“一人一议”解决首套购房问题。

  2.给予B类人才最高250万元奖励和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

  3.给予C类人才最高50万元奖励和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

  (二)“高精尖优才”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内,按照可享受最高奖励额度的20%、40%、40%,分年度发放奖励资金,最高可发放至100%。

  (三)奖励周期内,“高精尖优才”每年通过所在单位,将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发展所做贡献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后续资金发放的依据。

  (四)“高精尖优才”奖励资金,分年度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高精尖优才”对奖金拥有自主支配权,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才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

  (五)首套购房补贴根据人才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首套自有房产情况,一次性发放至人才所在单位。

  (六)每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参与最多3次同一层次“高精尖优才”选拔。

  (七)“高精尖优才”在3年奖励周期内离开申报时所在单位的,终止当年奖励。

  四、管理机制

  (一)“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汇总评审、上报公示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奖励经费保障。

  (二)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奖励资金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级拨付。获得奖励的人才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建立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四)获得政策支持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引进、培养、使用、稳定人才的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好各方面创造的有利条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及时总结、广泛宣传本单位人才,特别是“高精尖优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事迹。

  (五)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8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20号)同时废止。符合原政策支持条件的人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已获得我市同类政策支持的人才,按照“从新、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5+3+7+5”共计20条产业链发展要求,鼓励高层次人才以“带土移植”和“项目+团队”方式,带团队、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在沈创办(或依托)创新型企业,启动开展创新型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分类及对象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分为:启动扶持奖励、发展支持奖励和重大项目资助。

  (二)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根据《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21〕26号),由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

  (三)本细则所称创新型创业,是指在我市新创办创新型企业,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确定资助的依托企业利用新增投资开展创新型项目。

  二、奖励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须以项目执行企业为依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高层次人才团队结构稳定、架构合理、分工明确,团队由领衔人、核心成员、成员组成,其中:领衔人及核心成员须为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成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高级工)。

  2.高层次人才团队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近5年内获得),具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

  3.创办的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项目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良好,具备产业化基础或可实现的产业化目标;对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支撑与引领作用,能够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申请启动扶持奖励的,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水平、创新性在相关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创办创新型企业的,须于2021年8月1日后在沈阳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团队领衔人须为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且担任副总以上职务;团队领衔人与核心成员合计股权不低于50%;全职在岗的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

  3.依托企业利用新增投资开展创新型项目的,项目落地启动时间不超过2年;项目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自筹资金包括股权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企业可支配资金,不含各级政府机构的扶持资金。股权融资、银行贷款均以正式合同为准)。

  (三)申请发展支持奖励的,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启动扶持奖励且通过审核验收的人才团队。

  2.项目落地启动5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8年内),项目年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税前)。

  (四)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战略科技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项目资助,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领衔人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A类)。

  2.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在相关领域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创新性达到世界一流水平,能解决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核心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

  3.项目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0%,项目投资进度超过40%。

  三、奖励范围

  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范围,包括项目落地启动后已实际完成投资的场地投入、设备购置、人才激励和技术研发。

  (一)场地投入包括:建设实验室、车间、厂房、生产线、仓库等费用。

  (二)设备购置包括:购置实验仪器、生产设备、加工器材等费用。

  (三)人才激励包括:对人才团队给予的绩效、奖金、补贴等费用。

  (四)技术研发包括:申请专利、专业软件、文献检索、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四、奖励金额

  (一)启动扶持奖励

  采取“先发生后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自筹资金在奖励范围内已实际投资额的15%,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发展支持奖励

  采取“先发生后补助”的方式,在项目落地启动5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8年内),按照项目每年收入的3%,分年度给予奖励,最高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重大项目资助

  重大项目资助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在场地投入、设备购置、技术研发方面,按照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在人才激励方面,按照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重大项目资助的资金使用,原则上用于人才激励的资金比例,不低于资助资金总额的10%,不超过15%;用于技术研发的资金比例,不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15%。

  五、工作程序

  (一)启动扶持奖励、发展支持奖励申报程序如下:

  1.发布通知

  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内容。

  2.企业申请

  由项目依托企业申请,申报材料须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后,方可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沈创办创新型企业的,可先进行人才认定和项目评估。

  3.受理审核

  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进行条件审核及背景核查,确保有关人员无廉洁自律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法涉诉和违法违纪情况,确保申报单位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和失信、劳资冲突等情况,审核核查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考察评审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及项目开展现场考察与专家评审,确定拟奖励团队。

  5.审定公示

  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重大项目资助实行“一事一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评估结果形成拟资助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审核验收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验收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明确审核时间、审核方式、审核材料等内容。

  (二)围绕项目档案管理、任务指标、资金使用等内容开展现场考察,因主观因素未如期达到项目进度或指标任务的,下达整改通知。

  (三)采取团队领衔人答辩或验收材料集中评审等形式对项目贡献产出、人才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评审,确定验收结果。

  审核验收未通过,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撤销奖励资助。

  七、管理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奖励申请、项目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拟定方案、上报公示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奖励经费保障。

  (二)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奖励资金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级拨付。获得奖励的人才团队及项目依托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各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团队组成、项目依托企业及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议备案。

  (四)建立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项目开展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五)获得政策支持的用人企业,要切实履行引进、培养、使用、稳定人才的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好各方面创造的有利条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及时总结、广泛宣传本企业人才,特别是人才“项目+团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事迹。

  (六)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项目)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企业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办法》(沈人社发〔2020〕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深入实施产业人才支撑工程,鼓励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条件

  本细则所称的“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在沈注册且主要税收在沈),按照年度《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引进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各类人才。申报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外埠引进或从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向非公有制企业流动;

  (二)符合年度《目录》的岗位职责、岗位资格、产业导向的基本设置要求。

  二、奖励标准

  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根据能力素质、紧缺指数、薪酬水平、贡献程度等条件择优给予30万、15万、9万、6万元四档奖励。

  三、奖励程序和产生方式

  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集中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开展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后进行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综合考量地区重点企业人才需求、产业发展方向等因素,结合年度奖励计划,采取量化评分方式,择优确定本地区15万元、9万元、6万元等三档奖励建议人选;在15万元奖励建议人选中,择优推荐30万元奖励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综合评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择优确定30万元奖励建议人选。

  (五)审定公示

  奖励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拨付奖励资金。

  四、资金拨付

  (一)“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内,按照1:1:1比例,分年度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获得奖励人才对奖金拥有自主支配权,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才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获得奖励人才在3年奖励周期内离开申报时所在企业的,终止当年奖励。

  五、管理机制

  (一)“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编制发布年度《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行业领域“产业链”特点,按统一标准分别提出各自领域紧缺人才需求。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区“产业链”特点,按统一标准提出各地区紧缺人才需求,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确定15万、9万、6万元奖励建议人选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的人才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沈阳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和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3)同时废止。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鼓励和支持沈阳市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引导更多的优秀博士后向沈阳集聚,特制定本细则。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包括建站资助、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

  一、建站资助

  对在沈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给予建站资助,建站资助包括设立资助和建设补助,资助标准和条件如下:

  (一)工作站资助标准

  1.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设立的工作站4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3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基地资助标准

  1.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设立的基地2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1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资助条件

  1.经批准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科研工作;

  2.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二、博士后在站资助

  经批准备案,进入工作站(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给予博士后在站资助,标准如下:

  (一)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进站的博士后,每人每年10万元资助,最长资助2年;

  (二)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进站的博士后,每人一次性5万元资助。

  三、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

  对我市企业引进或出站留企工作的博士后,分3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在沈注册且主要税收在沈,具备一定科研能力、承载能力的企业;

  (二)博士后由外埠引进或出站留企,具有沈阳户籍,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

  四、工作程序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立管理平台

  依托沈阳市人才综合管理平台设立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专区,各设站单位负责本站数据的录入与更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工作站(基地)实时动态管理。

  (二)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开展资助和补贴工作。

  (三)单位申报

  工作站(基地)、用人单位通过管理平台申报。

  (四)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博士后生活补贴的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五)汇总核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区申报材料汇总核准,提出资助补贴名单。

  (六)审定公示

  资助补贴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拨付资助、补贴资金。

  五、资金使用和拨付

  (一)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补贴)资金为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资助(补贴)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二)建站资助主要用于建站后和研究项目(课题)有关设备购置、试验、鉴定验收等费用支出,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总额费用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提报资金使用明细。建设补助在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后一年内统一申请。

  (三)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建站资助差额。工作站(基地)被撤销的,已拨付的设站资助未使用部分由依托单位退还。

  (四)“博士后在站资助”按年度拨付设站单位,获资助的博士后对资助资金拥有自主支配权,设站单位要按照博士后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据实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如遇“被撤销设站(基地)资格”情况,博士后在站资助当年停发。

  (五)“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拨付周期为3年。拨付周期内,按照4:3:3比例,分年度拨付至用人企业。获补贴的博士后对补贴资金拥有自主支配权,用人企业要按照博士后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据实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享受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人员在3年内离开申报时所在企业的,终止当年补贴。

  六、管理机制

  (一)沈阳博士后培养工程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权限对工作站(基地)进行管理;组织实施资助、补贴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定期对享受“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人员在职在岗情况进行核查。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本细则中“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与我市毕业生生活补贴相关待遇不可同时享受。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办法》(沈人社发〔2015〕5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实施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奖励范围

  1.高层次人才

  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A、B、C类)。

  2.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一般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级别的企业管理人才,包括:

  (1)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2)近3年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3)近3年世界500强总部管理团队负责人;

  (4)近3年世界500强地区总部管理团队负责人;

  (5)近3年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负责人;

  (6)在沈世界500强金融企业中担任高级以上职务的金融专家及主要负责人(持有注册金融分析师、精算师、证券保荐人等证书);

  (7)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在沈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

  (8)符合沈阳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方向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3.企业技术研发骨干人员

  在符合沈阳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方向的企业设立的市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机构中,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核心人员,并经认定为沈阳市D类人才。

  (二)奖励条件

  在我市工作、上一自然年度依法纳税且年度工资薪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全职职工。其中,工资薪金是指在我市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的资助和奖励不计入工资薪金。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

  (一)奖励方式

  人才贡献专项奖励按年度开展。根据人才为我市所做贡献程度,分级分档给予奖励,每人最多可获得3年奖励。

  (二)奖励标准

  按照人才年度工资薪金,将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分为16档,详见下表。

  注:年度工资薪金单位为万元,以取整方式计算。

  三、奖励程序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年度组织开展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工作,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和预算安排,制定年度奖励方案,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本地区推荐人选。

  (四)审核汇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汇总各地区推荐人选相关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提出拟奖励人员名单。

  (五)审定公示

  拟奖励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年度奖励对象,由市级拨付资金。

  四、管理机制

  (一)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申报、审核汇总、上报公示等。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确定本地区推荐人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奖励资金为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人员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二)已获得《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1号)相关政策待遇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本细则待遇。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鼓励社会化引才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引进工作,延揽更多人才到沈阳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中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由高层次人才(A、B、C类)领衔的创新型创业团队和以“带土移植”方式引进的“项目+团队”,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及新产品开发。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

  1.社会化引才机构,包括: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

  2.自然人,不包括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及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或人才工作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

  鼓励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开展“带土移植”人才项目对接,择优给予最多3次、每次最高3万元奖补。人才成功落地且项目实现创税的,按照首次创税时项目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的5%,对引才机构和自然人给予奖励,累计最高50万元。

  二、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

  (一)办理流程

  1.申报

  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需在团队成功落地三个月前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表》,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开展“带土移植”人才项目对接的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填写《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对接活动记录册》。

  2.审核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申报奖励的材料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对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且实现创税的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按标准进行奖励。对开展对接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活动进行跟踪,根据开展活动情况,分批分次予以补贴,全部对接活动完成并成功引进后,按照相应标准对差额部分进行奖励。

  3.审定公示

  拟奖励对象报市政府审定并公示,由市级拨付奖励资金。

  (二)申报材料

  1.《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

  2.《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表》;

  3.《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对接活动记录册》;

  4.引才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

  5.引进团队合同(协议)及在本市创税、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金保障和管理机制

  (一)鼓励社会化引才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奖励资金为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补贴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鼓励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8〕30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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