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2-03-22 21:45:09作者:未知

沈阳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细则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5号)。

  (二)建站资助

  对在沈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给予建站资助,建站资助包括设立资助和建设补助,资助标准和条件如下:

  1.工作站资助标准: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设立的工作站4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3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基地资助标准: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设立的基地2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1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资助条件:经批准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科研工作;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三)博士后在站资助

  经批准备案,进入工作站(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给予博士后在站资助,标准如下:

  1.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进站的博士后,每人每年10万元资助,最长资助2年;

  2.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进站的博士后,每人一次性5万元资助。

  (四)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

  对我市企业引进或出站留企工作的博士后,分3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为在沈注册且主要税收在沈,具备一定科研能力、承载能力的企业;

  2.博士后由外埠引进或出站留企,具有沈阳户籍,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

  (五)工作程序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建立管理平台:依托沈阳市人才综合管理平台设立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专区,各设站单位负责本站数据的录入与更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工作站(基地)实时动态管理。

  2.发布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开展资助和补贴工作。

  3.单位申报:工作站(基地)、用人单位通过管理平台申报。

  4.区县推荐: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博士后生活补贴的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5.汇总核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区申报材料汇总核准,提出资助补贴名单。

  6.审定公示:资助补贴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拨付资助、补贴资金。

  (六)其他

  1.本细则中“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与我市毕业生生活补贴相关待遇不可同时享受。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办法》(沈人社发〔2015〕5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市人才服务窗口:83963212

  市人社局联系人:王腾浩 82829511

本文标签: 博士后  万元  沈阳市  工作站  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