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办理材料

更新时间:2022-03-26 21:21:28作者:佚名

长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办理材料

  报销材料

  长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

  2、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社会保障卡;

  6、身份证;

  7、银行账户。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材料:出院证、正式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

  少儿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1、 原始收费收据(六个月内有效);

  2、费用明细清单;

  3、 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本人少儿医疗保险证;

  6、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当报销的现金不转入缴费帐号时);

  长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1、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

  3、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

  4、 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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