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慢性病待遇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2-03-27 05:20:20作者:佚名

太原市慢性病待遇标准规定

  待遇标准

  (一)定额门诊慢性病待遇政策

  1.待遇享受的医疗机构。具备享受定额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的参保患者,除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待遇外,可再根据本人意愿任选一所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含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原则上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半年内不允许变动。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乙类项目不再承担自付部分,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内的合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二)非定额门诊慢性病待遇政策

  1.待遇享受的医疗机构。具备享受非定额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应选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变动。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不承担起付标准和乙类项目自付部分,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内合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三)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 项目》执行,医药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1.以下药品不纳入用药目录

  (1)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2)与门诊慢性病病种门诊治疗无关的药品;

  (3)明确不得在门诊使用的药品;

  (4)辅助类或滋补类的药品;

  (5)其他不适宜门诊使用的药品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直接调出用药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

  (2)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3)国家及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3.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使用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目录》规定执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病种、药品编码的对照。

  4.医疗项目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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