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参保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能享受生育待遇吗

更新时间:2022-03-28 10:10:11作者:佚名

南宁参保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能享受生育待遇吗

  现行生育保险政策是这么规定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

  ●第二十条“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金期限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我们知道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发生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是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

  温馨提示

  所以,失业后的女职工们,要在第一时间申领失业保险金哦,失业保险金会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保费,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哦。

  生育医疗费用申报

  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龄生育的女性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一步:入院登记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

  第二步:结算审批

  出院结算前,参保人员持本人结婚证,以及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填写《符合计生政策承诺书》办理生育保险直接结算申请手续,审核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审核不通过的,由参保人员自费结算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并持规定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三步:出院结算

  参保人员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

  线下同城通办少跑腿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已经全面实现了同城通办,在结算过程中,如出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成功的,由参保人员垫付自费结算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可持以下材料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服务点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参保职工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1份;

  5.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验原件;

  6.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按情形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

  ①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医疗费用,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③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验原件;

  ④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参保居民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

  5.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验原件;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7.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流(引)产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温馨提示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职工生育津贴支付同时办理可合并提供材料。参保人员的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经核查发现,涉嫌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将按照欺诈骗保相关规定处理,并列入失信人员管理。

本文标签: 医疗费用  参保  原件  计划生育  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