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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更新时间:2023-02-08 12:58:09作者:智慧百科
一、居民医保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其中,甲类全额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乙类个人先自付 5%,再按规定比例支付。国家集采药品、谈判药品、医院制剂等支付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在我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基金按 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 75 元,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年度内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部分,逐年累计使用。普通门诊基金支付额不计入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普通门诊实行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 直接算。
(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参保居民符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标准的,均可按规定申报,认定后享受相关待遇。
(三) 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纳入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范围的参保居民,按照河北省统一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对象病情符合我市门诊慢性病认定条件的,评审通过后按照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同时停止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四) 国谈药品单独支付待遇。参保居民使用符合我市单独支付政策的国谈药品,按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三、住院待遇。
(一)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市域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200 元。中医 (中西医结合) 医院的起付标准比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降一级。
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50%。
(二)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
(三) 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一级 (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 22 元/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 30 元/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 40 元/日。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支付;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四)急诊留观、抢救后转住院治疗 (急诊抢救与住院时间未间断) 的参保居民,其住院前急诊留观、抢救的符合规定的 3日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并予以保障。参保居民因突发疾病门诊抢救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家属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报销医疗费用。
(五) 新生儿出生后 90 天内死亡且未办理参保登记的,死亡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按住院待遇报销出生当年度医疗费用。
(六)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到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支付限额,起付标准纳入到入院日期所在年度,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到出院日期所在年度和大病保险接轨。未参保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七)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纳入居民医保管理
四、生育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贴,低于定额补贴标准的据实支付,高于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医保定额支付 2000元,剖腹产定额支付 2500 元。妊娠及分娩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等病理性产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待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