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03-29 15:00:15作者:佚名

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在“五统一”的基础上,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原已纳入的市(州)在统一纳入前暂按当地规定执行;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乘以项目所在市(州)的人工占比之积确定。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各市(州)及省本级仍执行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结束后,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暂分三种情形执行,具体为:自贡、攀枝花、广元、内江、乐山、达州6市标准为0.4%、0.8%、1.4%、1.8%、2.2%、2.6%、3.2%、3.8%;成都、绵阳、资阳、甘孜4市(州)和省本级标准为0.2%、0.3%、0.5%、0.6%、0.8%、0.9%、1.1%、1.3%;其余市(州)标准为0.2%、0.4%、0.7%、0.9%、1.1%、1.3%、1.6%、1.9%。力争从2025年起全省执行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管理办法。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规程及文书格式,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省内协作机制。组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全省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的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由工伤认定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及复查鉴定,按属地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四)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暂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统一全省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

  统一工伤职工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城市间往返的交通费按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1次,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途中伙食费包干标准为每天6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不重复享受);住宿费在每天3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食宿费报销的最长天数不超过3天。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适时统一调整。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全省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完善经办业务流程、风险防控、协议管理和服务方式,实现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服务协议文本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加强对服务协议机构的监管。

  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进统一提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参保权益信息查询、经办管理等网上服务。加强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推进与银行、医疗和康复等机构的横向互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监控、基金监督、管理决策的信息化。加强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

  (六)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管理模式。各市(州)按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5%上解省级调剂金。完成年度保费收入预算且规范支出的市(州)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时,首先由本地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和市(州)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不足部分小于或等于其省级统筹后累计上解资金余额部分,由省级全额调剂;不足部分大于其省级统筹后累计上解资金余额部分,由省级调剂90%,市(州)财政负担10%。未完成年度保费收入预算和违规支出的市(州)出现当期新增缺口时,由当地财政负责弥补,省级不予调剂,不得动用当地累计结余。

  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各地基金收入全部上解到省,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全省基金出现缺口时的调剂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启动省级统筹后,各市(州)储备金并入当地基金结余,并于启动当年按上年末累计结余的5%上解省级储备金。以后每年,各市(州)按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2%上解省级储备金,省级储备金累计结余达到全省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15%时暂停上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要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符合市、县不同层级职能特点,适应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落实省级统筹各项任务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紧紧围绕构建政策、经办、监督和信息化“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严格执行基金收支政策,细化落实经办风险防控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加强智能监管,加大联合打击欺诈骗保力度,织密织牢基金安全网,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释。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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