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企业职工(含退休)死亡抚恤金支付标准

更新时间:2022-03-21 13:28:00作者:未知

南昌企业职工(含退休)死亡抚恤金支付标准

  2021年3月5日更新

  近期,省人社厅公布了全省2020年度城镇企业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为2405元,为此,我市城镇企业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抚恤金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执行标准:


  调整说明:

  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支付;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高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新标准支付。

  其中,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南昌经开区、红谷滩区,其统筹范围内的城镇企业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抚恤金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按全市平均基本养老金执行标准统一执行。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执行标准按省人社厅公布的最新全省2020年度城镇企业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执行。


  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2号)精神,根据《江西省社会保险统计报表(2019年度)》有关数据,确定全省2019年度城镇企业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为2300元,以此作为处理2020年有关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这项标准的公布,也意味着明确了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社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

  1、企业职工抚恤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0个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其中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0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抚恤金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不得低于 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如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3、个人账户余额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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