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原文)

更新时间:2022-03-30 23:29:52作者:未知

2022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原文)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陕建房资发〔202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提高服务效能,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结合省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应为符合提取规定,向省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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