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2-04-01 06:03:05作者:未知

宁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宁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介绍

  1.参保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

  (1)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

  2.缴费比例

  按照国家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

  1.全区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2.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

  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统一使用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3.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基数。

  (1)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2)以个人身份缴费的人员,可以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待遇计发办法

  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参数统一按照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

  以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3号,2019年9月30日)。

  5.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

  (1)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参保缴费年限

  (3)企业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高低

  (4)企业和个人缴费的连续性

  (5)退休年龄(退休时间的早晚)

  (6)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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