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比例(附支付金额)

更新时间:2023-02-09 16:33:10作者:智慧百科

宁夏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比例(附支付金额)

  生育住院

  城乡参保居民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依法生育的,其住院费用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均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特需服务费用除外)

  包干结算费用不受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限制,但不包括特需服务费,特需服务费由参保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依法生育,以及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过程中有合并症或发生子宫破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胎膜早破的严重并发症,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

机构划分包干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金额
三甲医疗机构(A类收费)4500元个人负担55%2475元
基金支付45%2025元
三乙综合医疗机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B类收费)3200元个人负担50%1600元
基金支付50%1600元
二级医疗机构(C类收费)2400元个人负担40%960元
基金支付60%1440元
二级专科医疗机构(C类收费)1900元个人负担35%665元
基金支付65%1235元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C类以下)800元个人负担25%200元
基金支付7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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