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租房什么情况下应当退回?

更新时间:2023-02-10 14:45:11作者:智慧百科

珠海公租房什么情况下应当退回?

  珠海公租房什么情况下应当退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六)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本文标签: 住房  个月  正当  情形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