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是指银行贷款给个人或者企业,企业逾期很长还款或者甚至无偿还能力,导致银行长期回收不了资金的贷款。
在实务中,银行对不良贷款的收回,大多数采取先收本金,后收利息。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
(1)借款人现有的经营能力,只能归还利息,无力归还本金,企业愿意归还利息,确保企业不欠息。
(2)财政贴息贷款,财政拨付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借款利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下,不能用于先还本金。
(3)贷款重组,由政府或其他提供资金部门明确指定用于归还本金或利息。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不能改变指定的归还顺序。
(4)约定按分期还款先后顺序归还,如个人不良住房贷款,如果借款人累计有多期贷款未还,在部分清偿情况下,银行按借款到期先后顺序进行自动扣收,即对先到期本金、利息、罚息扣收完毕后,再收下一期本金、利息、罚息。
(5)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需要处置担保物进行清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是主债权的利息;三是主债权。
(6)借款人在银行有多笔借款,有担保也有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选择将有担保贷款归还,可以释放担保物;而银行更愿意先收回无担保贷款,降低信用风险。如果借款人选择归还的担保贷款只有利息没有本金,实际没有按先收本后收息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