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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4
更新时间:2022-07-15 12:06:48作者:未知
近日
肇庆市发改局 、教育局、财政局
三部门共同发出
关于规范和调整肇庆市直公办幼儿园
收费问题的通知
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市直公办幼儿园
收费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公办幼儿园,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肇庆高新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公办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分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类。
(一)保教费
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510元/生·月调整为810元/生·月。本次保教费调整实行普调,即新入园幼儿以及在园幼儿均按新标准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分为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托管费和校车费3项。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
市直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
1、伙食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2、校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3、周一至周五及法定工作日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按6元/生·天的标准收取托管费。
(三)代收费
代收费分为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3项。代收费项目可由幼儿园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二、建立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当期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政府最后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为基础,对应的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为基期成本,当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对比基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者超过5%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即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调整。考虑到政策的稳定性,原则上每3年对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核定1次,确定是否调整。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政策对动态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除规定收取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严禁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和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二)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由于放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的,保教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全额收取保教费。
(三)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执行工作。幼儿园保教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单独设账,按规定使用票据。
(四)幼儿园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入园实行优惠政策,具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和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也应写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其它相关规定
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可参照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执行时间及相关问题
调整后的收费政策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肇庆市物价局、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肇价〔2012〕176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有关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肇庆市教育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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