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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3-01-05 11:26:04作者:智慧百科
关于启动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新增申请家庭保障有关工作的通告
按照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拟于2023年1月1日,启动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家庭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有关工作。依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及《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17〕256号)有关规定,现将具体工作内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1、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低保家庭);
2、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
3、符合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
二、受理方式、受理时间
(一)受理方式:
日常受理。
申请人手机登录“辽事通APP”,点击“住房租赁”-“公租房平台”,进行个人网上申报。具体详见:《公租房补贴申请(辽事通端)用户操作手册》。
(二)受理和补贴发放时间: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
2023年3月31日之前受理的,6月底前进行补贴发放;
2023年6月30日之前受理的,9月底前进行补贴发放;
2023年9月30日之前受理的,12月底前进行补贴发放;
2023年9月30日之后受理的,于下一年度进行补贴发放。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
2023年1月31日之前受理的,9月底前进行补贴发放;
2023年7月31日之前受理的,12月底前进行补贴发放;
2023年7月31日之后受理的,于下一年度进行补贴发放。
三、申请条件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须年满18周岁。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低保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
1、申请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34,840元(2,903元/月);
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
1、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3、申请保障家庭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收入,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34,840元(2,903元/月);
4、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申报材料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低保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产权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承租公有住房权证、军产房屋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权证);
5、低保证或特困证。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产权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承租公有住房权证、军产房屋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权证);
5、同意对申请家庭信息、住房和收入资产等进行查询的授权委托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
4、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单据;
5、同意对申请家庭信息、住房和收入资产等进行查询的授权委托书。
五、审核结果查询
1、登录“辽事通APP”可查询审核进度;
2、资格终审通过名单和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在大连市住建局官网“住房保障专栏”进行公示。
六、租金补贴保障
1、最低收入类住房困难家庭,每季度审核一次;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每半年审核一次。资格终审、公示通过的申请家庭,30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备案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专用),并完成合同登记备案的,纳入当年保障计划,自终审合格且公示通过的次月起计算租金补贴,按季度进行发放。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2、已保障家庭每季度补贴发放前进行资格复核,每季度发放补贴月数以市住建部门核定月数为准。
3、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低保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的无房户家庭,低保人口为1人的,月补贴570元;2人的,月补贴850元;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有房户家庭按差额补贴,最低月补贴300元。在甘井子区租房的无房家庭,低保人口为1人的,月补贴460元;2人的,月补贴680元;3人的,月补贴920元;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有房户家庭按差额补贴,最低月补贴240元。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500元;有房户家庭月补贴300元。在甘井子区租房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400元;有房户家庭月补贴240元。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的,月补贴100元;在甘井子区租房的,月补贴80元。补贴时限为5年。
七、各项政策、业务咨询电话
1、公租房政策咨询电话:83621209
2、房屋租赁备案咨询电话:83699271(中山、西岗、沙河口区)86319273(甘井子区)
八、公租房补贴申请用户操作手册
登录“辽事通APP”,从首页“住房租赁”进入公租房平台中,选择“大连”进入公租房服务页面的“办事指南”中进行下载。
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