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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1-03 21:03:33作者:智慧百科
》》》天津市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互联网培训平台(以下简称线上培训平台)管理,构建线上培训资源充足、线上线下融合衔接、监管有序到位的工作格局,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效能,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线上培训平台,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经市人社局遴选认定,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互联网学习平台。
第三条 对线上培训平台的遴选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线上培训平台的布局规划、遴选认定和综合管理。市就业服务中心在市人社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线上培训平台的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等。
第五条线上培训平台的遴选坚持服务发展、布局合理、科学公正原则,聚焦主导产业,吸收优质数字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满足劳动者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线上培训平台可以参加遴选:
(一)举办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具有规范的财务和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办理互联网相关备案登记并合法运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社会信誉良好;
(三)具备较高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具有稳定的运维管理和客户服务团队,能够及时处理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课程资源贴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技能提升需求,符合国家(行业)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标准或相关培训课程规范;
(五)课程以视频、音频、多媒体资料等方式实现,具备网络直播、在线互动、学员自选播放等多种教学方式,并在PC客户端、手机移动端等多元化终端展现,清晰度达到相关要求;
(六)具备培训人员注册、身份认证、学习过程监管、学习效果测评、在线学习答疑等功能,满足培训过程监管、效果评估等需要,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
第七条线上培训平台原则上每两年遴选一次,并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署。市人社局印发通知,部署线上培训平台申报事宜。
(二)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审。市就业服务中心对照遴选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线上培训平台及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
(四)评审。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五)公布。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入选的线上培训平台名单。
第八条线上培训平台实行协议管理,经遴选认定的线上培训平台,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与其举办方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
第九条 市人社局负责建设线上培训监管平台,签订协议的线上培训平台应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第十条各类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市人社局公布的线上培训平台,与其签订培训合作协议,将理论培训课程安排在线上培训平台开展,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线上培训平台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数字培训资源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优质教学课程,课程时长应符合要求,单频时长原则上为45分钟(1课时),培训内容要完整,相对独立,课件视频应可回看不可快进;
(二)负责严格选聘培训师资,培训师资要有相关职业(工种)的工作或教学经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理论水平和授课能力,原则上担任初级、中级、高级培训任务的教师要具有高一等级的技能水平或相应职称,鼓励聘用技能大师等优秀高技能人才作为培训师资;
(三)负责线上培训平台日常运营、管理维护和线上培训服务保障,实时为培训机构提供课程资源直播录播、培训过程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服务;
(四)负责如实记录线上培训过程,并做好档案管理,相关资料档案应留存3年以上,做到培训过程可记录、可追溯;
(五)负责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定期开展等保测评和密码测评等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线上培训平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丰富教学内容、更新教学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并通过以下方式提升培训质量:
(一)丰富培训课程供给,积极开发仿真模拟、技能视频演示(微课)以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的特色课程;
(二)依据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培训对象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课程,杜绝出现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课程雷同问题;
(三)积极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录制课程展现效果,课程展示画面清晰,声像同步,教师出镜,内容正确全面,培训师资、培训目标、课程目录等模块在平台显示。
第十三条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开展线上培训平台质量评估,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评价高的,优先续约;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协议等方式处理:
(一)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二)存在拼课凑课、同职业不同等级使用相同课程、单频课程严重超时等课程资源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课程资源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存在不正当或恶意竞争等问题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