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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1 00:48:05作者:未知
执行期限:2020年3月至6月
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阶段性加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价格临时补贴力度。
根据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此次发布的《通知》则明确,在现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并将价格临时补贴按现行标准提高1倍发放。相关政策自2020年3月至6月实施。
按照要求,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地区给予补助,其中东部地区补助30%、中部地区补助60%、西部地区补助8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增支资金,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国家发改委方面介绍,《通知》也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会商、报审等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补贴所需时间,确保在相应月份CPI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