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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7-13 16:00:41作者:佚名
关于进一步强化相关人员和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145号)
自6月28日我市出现外省市关联疫情以来,广大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为我市疫情防控大局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经分析研判,发现仍有少数无固定住所、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大、防范意识差的人员以及工棚、餐馆、中介服务机构等场所没有严格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导致疫情扩散传播。
为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做到“个人有申报、企业有责任、场所有扫码、部门有监管、属地有管理”,实现“早发现、快处置”目标,现就进一步强化相关人员和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疫情防控作为最大的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追查问责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全面摸清辖区单位、企业底数及人员情况,准确掌握并严格执行人员管控口径和管控措施,定期组织流动人口落脚点清理整治,设立奖励举报制度,全面发动辖区群众提供涉疫线索。
二、严格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红黑榜”奖惩机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人员登记、宣传提醒等监管责任。依托网格化治理机制,加强对各类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特别要加大对废弃厂房、闲置工棚、建筑工地、群租房、桥梁涵洞及网吧、浴室等临时性住宿场所的排查检查力度,切实做到管理无盲区无死角。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强化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建立招工、用工全链条管理机制,严格排查用工人员涉疫地区旅居情况,切实掌握本单位所属、外聘、外包、实习、劳务派遣等各类人员信息,建立基础台账,做到全部见底、一个不漏。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上报招工用工变化情况,按规定频次开展外来务工人员核酸检测,进行每日健康监测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四、严格落实个人自我管理责任
在我市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主动报告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配合做好测温,健康码、行程卡、“门铃码”查验,核酸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健康管理等疫情防控工作。在公共场所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规范佩戴口罩。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查看承租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核酸检测报告,询问有无中高风险区旅居史,并第一时间主动将相关信息上报至所在村(社区)及派出所。
五、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企事业单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处罚:
1、招用流动人员,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的;
2、未按照规定查验健康码、行程卡、“门铃码”等电子凭证的;
3、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核酸检测的;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来(返)锡人员涉疫地区旅居情况进行排查的;
5、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并落实临时管控措施的。
对排查发现的无证经营旅馆、餐馆、网吧、浴室、棋牌室、歌舞厅等场所,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对实际经营者依法处罚。
(二)公民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主动进行报备、故意隐瞒或者拒不提供个人健康、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
3、拒绝封控管控、隔离管理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管理的;
4、拒不配合防疫检疫、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健康监测以及查验健康码、行程卡、“门铃码”等措施的;
5、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拒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我市已连续五日社会面阳性感染者零新增,这来之不易的攻坚成果凝聚着广大党员干部、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的日夜付出、无私奉献以及全体市民的理解支持、鼎力配合。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旁观者的全民行动,让我们携手并肩,凝聚起同心抗疫的共识,人人响应、人人参与、人人自律,共同维护疫情防控良好秩序,全力守护美好家园!
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