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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7-28 11:05:18作者:佚名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倡议书
全区各用人单位:
近期,我区持续出现高温天气。据气象预测,此次高温天气过程还将持续,还可能发生阶段性高温热浪。为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确保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倡议如下:
一、切实保障职工高温劳动保护权益
用人单位要切实发挥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高温工作场所应设立休息场所,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并配备通风、隔热和防暑降温设备,切实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方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
物流、外卖、网约车等平台企业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外卖员、快递员等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对确因高温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远程(居家)办公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因受高温天气影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并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三、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
四、认真执行高温津贴发放制度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障工作是确保社会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希望全区用人单位以人为本、及时行动,积极应对高温酷暑天气,确保本单位职工身心健康,助力企业全面发展!
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