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03-24 20:00:33作者:佚名

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实施办法

  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党办〔2018〕36号)精神,深入推进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为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现就实施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培养本土人才,紧紧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骨干企业,选拔培养一批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形成人才引领产业、产业集聚人才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 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计划在未来5年,选拔培养不少于80名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第一层次)、150名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第二层次)、300名自治区级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第三层次)、800名市级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第四层次)。通过选拔培养,为自治区千名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等重点人才计划和工程储备选送优秀人才,同时为我市培养一批具备一定科研水平,在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面向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优秀人才,包括经济、科技、教育、卫生、哲学社会科学、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特别是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纺织、葡萄酒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现代物流、新能源汽车和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瞄准科技前沿、突破关键技术、学术水平领先或掌握现代经营理念、熟悉资本运作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钻研技术、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一、二层次后备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三、四层次后备人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学历、职称、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的学术水平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第一层次后备人选。学术技术水平领先,具有创新思维,能够提出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引领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主持过国家级或自治区各类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工程项目或重大研究课题;专业领域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重要专业成果奖项,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

  (二)第二层次后备人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五项以上;获得地厅级及以上荣誉和奖励;在教学、科研、医疗、工业、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的造诣深、技术精,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专业人员,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得到业界公认。

  (三)第三层次后备人选。获得县级及以上荣誉和奖励;参与完成地厅及以上重点项目、科研课题等;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开发新产品方面有突出成绩,有阶段性成果。

  (四)第四层次后备人选。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类大赛奖励;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科研课题等;表现突出,有培养前景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以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从2019年开始,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第一层次后备人选20名、第二层次后备人选30名、第三层次后备人选60名、第四层次人选200名。

  第八条 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选拔工作,在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县(市)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选拔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推荐申报。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申报人选,按照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的原则报送。

  2.资格初审。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推荐申报人选。

  3.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服务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评审,确定人选层次,提出建议人选。

  4.征求意见。建议人选征求纪委监委、公安、卫生等相关单位意见。

  5.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无异议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审定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提请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培养人选。

  第九条 对已列为自治区千名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等重点人才计划和工程的人选,优先列入我市相应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培养支持。

  第四章 支持培养

  第十条 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所需经费按照《银川市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由市、县(市)区、园区按比例承担,即:涉及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所需经费,由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涉及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所需经费,由各县(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培养人选确定后,按照一、二、三、四四个层次每人分别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培养经费标准,在3年培养周内分3次按40%、40%和20%给于所在单位或企业专项经费资助。培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用培养经费,经费支出要符合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县(市)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后备人才所在单位要承担起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人才主要职责,要制定具体培养计划,积极组织储备人才外出培训考察、学习进修、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储备人才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组织储备人才到基层、企业和生产一线,开展学术交流、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等专家基层服务行活动。

  第十三条 后备人才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验科研资源使用时,优先向后备人才倾斜;在推荐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及评选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银川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人才工程时,优先考虑后备人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选拔培养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人员的选拔培养、考核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选拔培养、考核管理工作。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储备人才的日常培养、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县(市)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储备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指标。各培养单位要为储备人才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确保培养效果。储备人才本人要围绕自身确定的培养方向和目标,全身心地开展研究和攻关,力争早出成果,发挥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营造良好的爱才惜才氛围,利用多种宣传手段,树立人才典型,发挥后备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每年要对照培养考核指标对后备人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市委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后备人才进行抽查。考核合格者拨付年度培养经费。培养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调整培养方案;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停止培养,剩余资金不予拨付;对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取消培养资格,追回培养资金,并追究单位或个人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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