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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8-16 08:48:14作者:未知
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来(返)呼人员管控工作的公告
(2022年第76号)
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在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第70号公告管控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来(返)呼和浩特市人员管控要求补充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所有来(返)呼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3天2检(即落地进行第1次核酸检测,第2次核酸检测应在入呼后24-72小时内完成),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将在“青城码”弹窗提示,主动检测后弹窗自动取消。
二、近7日内有海南、西藏、新疆等地区旅居史及乘坐始发或途经上述地区交通工具的来(返)呼人员,提前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纳入社区(村)网格化管理,入呼后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二次核酸检测上门采集。
三、除海南、西藏、新疆外,其余地区来(返)呼人员自行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并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未获知两次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前不得前往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聚餐、聚会,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近7日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次核酸检测;对近7日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3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上述人员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五、请广大市民持续关注疫情动态,近期非必要不前往有本土病例报告的地区。如必须前往,务必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形势和疫情防控政策,途中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六、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627113 0471-6627106
新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901455
回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306994
玉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5973029
赛罕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680742
土左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3188885
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8528589
和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7191244
清水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7912822
武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8822235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