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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8-27 14:40:32作者:未知
3000万网友关注多时的河南汝州“怪鱼”终被捕获。8月27日上午,汝州城市中央公园的管理方告诉南都记者,当天凌晨被捕获的鳄雀鳝为一雌一雄两条,已作无害化处理。南都记者从参与捕获的救援队处获悉,涉事鳄雀鳝所藏身的涵洞长约100多米,洞内地形复杂,且气味刺鼻,专业救援队携带氧气瓶进洞,使用网兜将其捕获。
捕获的鳄雀鳝
南都此前报道,7月下旬,据网友反映,河南平顶山汝州中央公园出现一条怪鱼,疑似高危外来生物“鳄雀鳝”,当地一个月来排干湖水搜寻,最终通过无人机等设备勘测,确认鳄雀鳝藏身涵洞内。
当地蓝天救援队在8月25日、26日分别两次进洞勘测,救援队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这个涵洞直径三米,全长100多米。多支参与的救援队向南都记者确认,洞内地形也比较复杂,呈梯形,“有坡度”。
专业救援队的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湖水抽干后,洞内仍有大量积水和淤泥,“里面的气味非常刺鼻。”直到8月26日,当地仍在下雨,结果一边抽水,另一边仍有水倒灌进洞内,给作业带来不小难度。
据介绍,救援队员需穿戴氧气设备,带着探照灯,划着皮划艇进洞寻找“怪鱼”踪迹,由于洞内积水仍有一定高度,“水很浑浊,能见度很差”,后来采用了水下机器人等设备寻找鳄雀鳝的踪迹。
汝州城市中央公园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8月27日凌晨2时前后,工作人员在涵洞内发现两条鳄雀鳝的身影。
抓捕现场
“排完水后,专业救援队背着氧气瓶进去,但第一次进去没带网兜,后来再携带大网兜进去,两点到三点钟抓到的。”上述工作人员介绍,其中一条鳄雀鳝长一米多长,另一条约六十厘米,均已做了无害化处理。公园管理方表示,“后续工作还有很多,还要进行消毒、蓄水,恢复现场后会对外开放。”
此前,公园管理方向南都记者介绍,鳄雀鳝全身非常滑,不易抓获,并解释抽干湖水捕获这一外来入侵物种,不是作秀,是因为该物种在水中属于“霸主”,且有攻击儿童的案例。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2021年1月20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
采写:南都记者 黄驰波 实习生 廖泳梅
延伸阅读:
抓捕鳄雀鳝,谨防变成一场表演
河南省汝州市中央公园云禅湖抓捕鳄雀鳝的行动仍在继续。从7月26日开始抽水,已经过去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相关直播画面显示,超3000万网友在线围观。湖水即将被抽干,也基本锁定了鳄雀鳝的位置。但据大河报报道,截至目前仍未打捞出来。
现场图
鳄雀鳝该抓,但抓捕却需要谨防变成一场表演。“水怪”“湖中怪鱼”等标签一直与抓捕行动捆绑,即便证实所谓“水怪”就是鳄雀鳝之后,公开信息仍不舍得撕下这些引人注目的标签,“汝州怪鱼”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自带流量。实事求是地说,比起抓捕鳄雀鳝,更稀奇的是这次抓捕竟然吸引了千万网友的关注,这不符合常理,尤其是户外发现鳄雀鳝在近年早已不再是什么“未解之谜”的事。相反,只要鳄雀鳝一直保持神秘,在它未被真正捕获之前,就都可以凭借“水怪”“怪鱼”的标签掌握流量密码。
抓捕行动成为了一个公共事件,这意味着,讨论重心要从“湖中怪鱼”脱离出来,而更应该关注抓捕是否有更加高效、科学的方式。比如,有科普博主认为,“这次抓捕挺失败的,救援队进洞捕捞更是增加了不必要的风险”,而抽干全池水并非最优解,划定区域放置丝网等待其自投罗网效率更高,如果决定抽水捕捞,在明确有涵洞的情况下,应该事先在相关区域布置网具进行阻隔,水位下降后大概率也会自投罗网。此外,采用泼洒石灰或者大功率电捕的方式确保处死即可,甚至明确杀死后尸体不取出留下用于肥池也没有问题,捉活体上来毫无意义。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却提醒当地要有紧迫感,克服困难,看看抓捕方案还有没有优化的空间。毕竟一个月的时间不算短,人力物力的损耗不算少。
资料图
汝州此次声势浩大的抓捕鳄雀鳝行动,也再一次将外来物种管理问题提上议程。近年来,全国多地不时在户外发现鳄雀鳝——大大小小的池塘、湖泊不一而足,给自然生态造成严重挑战。而在相关事件中,往往重抓捕而轻预防,在舆论对缺乏追责对象的谴责后,事件不了了之。尚不知这些户外的鳄雀鳝究竟是人为放生的,还是在放生之后长出的鳄雀鳝后代,但可以确定的是,随意放生是导致如今鳄雀鳝泛滥成灾的源头。有媒体报道,鳄雀鳝在网上公开出售,最小的十多元就能买一条。相对于个人养一条鳄雀鳝的成本,其被随意放生后引发的善后支出显然高得多。
针对以鳄雀鳝为代表的外来物种如何管理,还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定。例如,虽然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但该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却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体责任,个人的责任仅有原则性规定,对于个人的养殖责任、应负义务、如何处罚都没有涉及。而诸如电子商务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均没有相关条款对此类物种放生之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有所规定。
视频截图
目前来看,管理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有:第一,明确个人随意放生的法律责任,或者,如因为放生造成人身及环境损害的,个人应承担的修复及赔偿责任;第二,健全外来物种的市场交易管理,比如在技术上如何做到对所售出外来物种的溯源,以便追究随意放生的责任。
鳄雀鳝可能是怪鱼,但更怪的是针对多年来的个人随意放生问题竟然缺乏一套规范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