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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8-28 18:40:26作者:佚名
四川威远男子冷某到工地从事木工架模工作,上班不到两小时便从高处摔下受伤,后鉴定为八级伤残。涉事公司对此称,冷某到工地上班,还不算正式上班,双方也还没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冷某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呢,可不可以拿到工伤待遇?在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涉事公司还应支付冷某各项工伤待遇30余万元。
↑庭审现场 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上班不到2小时摔伤,被认定工伤
男子起诉索赔
时间回到一年前,2021年3月18日,家住威远县龙会镇的冷某经人介绍,到当地一建设工地从事木工架模工作。该工地由湖南某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冷某也未参加社会保险。
让人没想到的是,冷某上班不到两小时,便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经送医治疗,冷某被诊断为骨盆骨折、肩胛骨骨折等。在住院治疗103天后,出院时,医院叮嘱他一年内不要负重干活,建议卧床静养1至3月等。
后经鉴定,冷某此次受伤被确定为八级伤残。此外,威远县人社部门也作出了工伤认定。因涉事公司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冷某于2022年3月10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就赔偿事宜与公司协商但未果。
为此,冷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检查费、交通费等共计37.6万余元。
涉事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刚到工地,不算正式上班”
面对冷某的诉讼请求,涉事的湖南某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冷某到工地上班2小时便受伤,不算正式上班,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股东在庭审中表示,当时,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日工资150元。为此,根据八级伤残的结果,冷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9500元。此外,冷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应先鉴定劳动能力确定停工留薪期,再依据上班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
公司还指出,在冷某住院期间,公司安排了专人护理,并支付了冷某的生活费,不应再支付护理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法院判决:
应享有的工伤待遇由公司承担
那么,冷某的这种情况能否拿到工伤待遇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为此,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冷某因工受伤后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应由涉事公司承担。
而冷某因工受伤后应享有的工伤待遇,除了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外,还包括鉴定检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同时,因冷某工作仅两小时左右便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冷某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故冷某的工伤待遇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列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故冷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按2020年度四川省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据此,法院认定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还应支付冷某各项工伤待遇306737.61元。
法院提醒,从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关系即成立,但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此外,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减轻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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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2.7万员工入职5个月迟到36次被辞退 索要二倍工资
广东深圳一家公司资深技术经理入职后共迟到36次,被公司解雇。然而,戏剧的一幕出现了,公司称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合同不在了,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对此,该员工以此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34482.76元。法院会支持吗?一起来看看吧。
裁定书截图
入职5个月迟到36次,公司辞退资深经理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于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入职公司,任资深技术经理一职,工作地点为深圳,工资为每月27000元,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
2019年2月1日,公司向于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于某某入职后共迟到36次,因此,解除与于某某的劳动关系。
2019年2月28日,于某某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向其支付了13500元的补偿金。
于某某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其已向于某某发出劳动合同的电子版,于某某收到后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公司,该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合同不在了,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
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但该公司未盖章,也未将劳动合同返还给他。
2019年6月30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134482.76元。
公司不服以上裁决,于2019年7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资料图
员工索要二倍工资,公司则向员工索赔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某工资每月为27000元,一年发放13个月工资,其月平均工资为29250元(27000元×13个月÷12个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公司应否向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仲裁中,于某某陈述称:“被申请人通过微信方式要求申请人入职,申请人从未拒绝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申请人已签订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将劳动合同交回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并未盖章返还给申请人。”
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虽然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但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予以确认,故公司无需向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34482.76元。
对此,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公司至今未提供其与于某某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于某某在一审时,承认收到公司的电子文档,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名后交给公司,公司也确认收到了于某某的劳动合同,但于某某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置之不理,在仲裁及一审开庭时均没有提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作为证据出示。从公司的行为可以判断,公司拒绝与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于某某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5830元。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公司辩称因管理问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据此,一审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现于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为由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上述于某某陈述的事实,足以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并不影响本院对公司是否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认定。因此,本院对于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于某某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于某某确认收到公司发送到劳动合同电子文档,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后交给了公司,公司亦确认此事实。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于某某的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二审对于某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于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