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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18 16:50:22作者:智慧百科
毁三观的强奸案,这到底是藐视法律还是无知?
湖南衡阳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性侵案件,一从事网络工作的男子因为长期宅在家里缺乏交际资源,每天沉迷于网络交友,结识了一名聊得来的女网友,男子心术不正,以让女网友给自己送餐为借口让女网友上门,想趁机找机会与之发生性关系。
强行与女网友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后支付了5000元以作补偿,但是男子却变本加厉,以过生日为由与女子相约到KTV喝酒,趁女网友醉酒时再度对其进行强奸。
没想到这回却惹下了大祸,女网友再也不想要他的钱怒而报警,到案后男子却辩称:“我这是给了钱的呀!”
这直气得女网友脸上红一块紫一块的,但是法院的判决让男子崩溃。
(案例:湖南衡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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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男子彭某是网络工作者,平时主要宅在家里工作很少有外出应酬的机会,更是缺少人生活圈子,这人际关系是比较糟糕的,因此直到30岁了还没有找过女朋友,甚至就没有碰过女人。
但是人总是有七情六欲的,彭某也不例外,但是现实中没办法找到异性往来,也只好到网上来寻找,他希望能在网上结识一名能与自己相处得来的女性朋友,于是他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女子朱某。
彭某意外地发现女子朱某与自己有很多共同的话题,两个互加微信好友后一聊上就聊得不可开交,大有相见恨晚之意,彭某得知朱某现在也是单身,不由有了一种异样的念头,他急着想见见朱某。
但是朱某却以大家刚联系上,对对方都还不了解为由拒绝了,并强调这种事情得慢慢来,是会有机会见面的。
彭某不死心,让朱某给自己先发来了一张生活照片,朱某同意并给他发去了一张漂亮的照片,彭某看到长相甜美的朱某激动得心都要快跳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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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忍着耐心与朱某在网上不间断地聊了两个多月,从中得直朱某是位“骑手”送外卖的女子,彭某突发奇想,想到了一个能经常接触朱某的法子。
经不住彭某的软磨硬泡,朱某最终同意了两人见面一起吃饭,到了真人彭某激动不已,没想到朱某长得和照片一样的漂亮,不由得开始想入非非。
他给朱某发了个大红包,他与朱某约定,由朱某每天下班或上班时,送菜或餐到彭某家中,彭某还额外给她红包作为酬谢。
这笔生意可以做,朱某本来就是干这营生的,当时看着与彭某也相聊甚欢的,于是就爽快地答应了。
但是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已经掉进了彭某预先设计好的圈套里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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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正常,每天朱某下班后都到朱某指定的餐馆给彭某带快餐送到他的家里,每一回彭某都热情的招呼她进屋里坐坐喝喝水,聊聊天再送她出门,并没有什么不妥,就这样朱某坚持给彭某送餐,送了一个月。
直到有一天下着雨,朱某给彭某送餐的时候淋了雨,浑身都湿透了,王某连忙招呼朱某到自己的浴室洗澡,换一身干净的衣服,朱某此时看自己浑身都湿透了也确实不方便,且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对彭某还是比较信任的,于是她接过了彭某为她准备换洗的衣服进去浴室洗澡。
但是她怎么也没想到彭某对她早就垂涎三尺,只是苦于没有机会,这次他觉得机会终于来了。
当朱某刚洗好出来,彭某却再也控制不住那高涨的性欲,疯狂地抱起朱某就往房间里走,朱某没想到彭某会突然大变样,还没有等她反应过来就被彭某按倒在床上瞬间把衣服给扒了下来,她惊吓得拼命挣扎,但弱小的她哪里是彭某的对手,没一会就让彭某野蛮地进入了体内,她顿时失去了反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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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强奸行为最终得逞,事后朱某气愤难当,她没想到彭某竟然是这种人,真是瞎了眼了,于是她愤怒之下要报警处理,这时的彭某却一下子跪倒在她面前,声泪俱下地向朱某赔不是,请求朱某的原谅,声称是自己太喜欢朱某了,是自己一下子没控制住,并称只要不报警,让他干什么都可以。
正在气头上的朱某一听就怒了,随口就说了一句:“那好,你给我5000元作为精神补偿。”
没想到彭某立马起来,就给朱某转了5000元过去,并再次向朱某跪下,请求她原谅,这时朱某看着可怜兮兮的彭某,心也软了,再说这5000元,她得送大半个月的快餐都不一定能挣到呢,于是也就放弃了报案了。
朱某本以为此事就过去了,并决定不再给彭某送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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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彭某却鬼迷心窍,自从上次在朱某身上体验到了性的愉悦后,完全迷上了朱某的身体,基本上到了着了魔的地步,他完他忘记了上次的教训,却认为那是朱某作为一个女孩子,那只是表面的矜持而已,并且天真的认为,这种事情一旦生米煮成了熟饭,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大不了再花5000元解决了事。
直到案发当天,彭某以过生日为由,邀请朱某吃饭、唱歌、喝酒,本来朱某不想来的,这时彭某却说他不想因为上次的事情失去她这个朋友,他真的是一时冲动做了错事,这次请她玩就当是给她赔罪了。
朱某想着自己在这里也没有什么朋友,细想一下彭某就是做了这么一件事情比较过份之外,也没有什么让人讨厌的地方,也许真的如他所言,是真的太喜欢自己而一时冲动呢?于是她接受了彭某的邀请。
但是没想到,那天晚上彭某直接把她给灌醉了,带着她到酒店开了房,趁她醉酒无力反抗之时再次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朱某醒过来后,大怒!
她意识到又被彭某给套路了,没想到此人会一次再次地侵犯自己,实在无耻,这次她没有再给对方机会,趁进厕所之机报了警。
没想到彭某到案后并不承认自己强奸朱某的事实,而是辩称:“我这是给了她钱的,5000元两次,这是她同意的,这只能算是嫖娼,不是强奸。”
这一套说辞把朱某气得脸色铁青,没想到对方竟然能说出这种厚颜无耻的话了,无非就是想逃避法律的制裁。
但是他的说辞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认定,最终彭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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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暂且不讨论彭某的人品问题,从法律角度,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其行为呢?
第一,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定义: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促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下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有两点:第一,双方是否发生实际性的性关系(具体指阴茎是否插入阴道),第二,是否未得到妇女的同意而强行进行。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一点:违背妇女的主观意愿并不仅仅以妇女是否反抗作为依据。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组成部分。
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立强奸罪。
本案中,彭某第一次是使用了暴力手段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这很显然是构成了强奸罪。
而第二次是趁朱某醉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朱某处于醉酒状态是完全失去了性自主能力的,也没办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就是在未征求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可视为违背了朱某的竟然,构成强奸罪。
值得一提的是,那彭某所说的5000元的情节,是否会影响强奸罪的评价呢?很显然,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之所得,可视为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综上,本案彭某的两次行为均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如何量刑
《两高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将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量刑,而对同一妇女实施此行为每增加一次的,将增加有期徒刑6-9个月。
换而言之,由于彭某对朱某实施过两次侵害行为,因此其行为将在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6年9个月确定基准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
一审判决下来后,彭某不服,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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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