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因为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 警方道歉

更新时间:2023-02-27 10:41:22作者:智慧百科

四川男子因为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 警方道歉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筑牢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执法效果。

此前报道:

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惹争议

警方回应:自家鱼塘也不行

据了解,该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宜宾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的电鱼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

针对警方的处罚,不少网友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另据警方发布的说明:该男子是非法使用电网被处罚。

那么,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公安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是否得当?2月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处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也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针对宜宾警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予以处罚,谭敏涛认为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另外,渔业法中捕鱼,还应该取得捕捞证,但在自家鱼塘捕捞,并不需要证件。”谭敏涛认为,在自家鱼塘使用电网捕鱼,并不违反渔业法,因为不会破坏国家保护的渔业资源,只会影响个人的渔业财产权。电鱼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指的应当是在海域范围内电鱼,而不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被禁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虽然鱼塘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该男子使用、安装电网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经过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电网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因此类电网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如行为人明知电鱼的风险,仍在鱼塘使用违法工具电鱼,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此,谭敏涛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网,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违规使用电网。如果在自家鱼塘电鱼使用的电网,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电网不一样,电网不会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则不应该给予处罚。通过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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