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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7 22:39:11作者:佚名
2021年4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开始实行,此项新基准4月20日开始实行。
第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三)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行驶的。 第十八条 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行人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三)行人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 (五)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六)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七)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八)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的; (九)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十)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一)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