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随迁子女入学政策2023最新

更新时间:2023-01-17 19:02:01作者:智慧百科

成都东部新区随迁子女入学政策2023最新

  一、适用对象

  结合东部新区实际,东部新区随迁子女主要包括以下二类:

  ■ 第一类成都东部新区户籍外儿童少年申请到东部新区入学;

  ■ 第二类是成都东部新区户籍,因东部新区规划项目拆迁跨户籍地租(购)房人员子女到居住地申请入学。

  二、申请条件

  (一)第一类申报材料

  1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四川省居住证(成都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 申请人与居住镇(街道)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居住镇(街道)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3 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6个月,已在东部新区申请就读学校所在镇(街)划片范围内连续居住满半年(如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4 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6个月,已在成都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二)第二类申报材料

  1 申请人因项目拆迁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镇(街道)审核盖章件;

  2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3 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医学出生证明》等);

  4 申请人居住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购房合同等)。

  (三)补充说明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者子女就学,参照市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关于妥善做好受疫情影响新建楼盘未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函〔2020〕35号)要求,经住建部门和公安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后,由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申请时间

  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

  四、申请方式

  (一)第一类申请流程

  申请人登录“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提交入学申请。不会网上操作的,申请人可带上相关资料,在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学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初审、上传资料。

  1、积分申请

  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于子女入学当年2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积分并办结,积分达10分及以上(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5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东部新区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在东部新区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并办结。

  2、材料申请

  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居住证持有人和东部新区外户籍人员,其随迁子女申请在东部新区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医学出生证明》等);

  就业务工、经商人员需提交与东部新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东部新区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居住证明及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材料。

  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跨镇(街道)务工人员子女,参照此类提供材料,于4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交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教育督导办公室。

  (二)第二类申请流程

  采取现场提交材料,申请人于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交实际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初审后报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教育局)。

  五、审核办理

  (一)审核办法

  1 第一类务工人员子女: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教育局)在网上对申请人上传资料进行集中审核。

  2 第二类务工人员子女: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初审,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教育局)终审。

  3 跨镇(街道)务工人员子女: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初审,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教育局)终审。

  (二)结果告知

  1 对未通过审核的,显示“审核不通过”。

  2 对提交资料不全或有误的,通知审核人补足相关资料。

  3 对通过审核的,向申请人发放《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并于入学当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或镇(街道)、学区,告知申请人子女就读学校安排情况。

  (三)报到入学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子女根据学校安排,出具《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到安排的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六、注意事项

  1 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1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信息。

  2 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在东部新区内不得申请转学(涉及东部新区重大规划拆迁的协商解决)。

  3 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

  4 东部新区到本市其他区域居住就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按要求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入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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