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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5-10 00:03:02作者:未知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 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我市于2006年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印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并与2016年进行了重新修订,执行至今。按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的新规,需对(洛政〔2006〕72号)进行重新修订发布。《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按照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现将修订内容公示如下,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一、原文第五条: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修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各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修订依据:《关于设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和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豫编办〔2017〕245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16号)文件精神,成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的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至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文件要求,2021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征收。
二、原文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收,或委托供水企业及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
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认定、传递征收信息,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积极深化探索委托供水企业及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等单位代为收取。
修订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文件要求,2021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征收。
三、原文第十条: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修改为: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和征收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修订依据:《关于设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和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豫编办〔2017〕245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16号)文件精神,成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的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至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四、原文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或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修改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或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任意选择周期缴费,但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修订依据:根据历年来征收实际,部分缴费人反映缴费周期过短会给缴费人造成不便,依据便民利民的原则,为尊重缴费人选择,方便缴费人缴费,特将最长缴费周期调整为不超过12个月。
五、原文第十二条:
从事客运、货运运输经营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代收。
修改为:从事客运、货运运输经营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和征收部门委托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代收。
修订依据:《关于设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和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豫编办〔2017〕245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16号)文件精神,成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的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至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六、原文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不断完善和改进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要积极探索利用水费、税费收缴系统和财政代扣等方式收取非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率。
修改为: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垃圾处理费交费方式,简化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修订依据:《关于设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和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豫编办〔2017〕245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16号)文件精神,成立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的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至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文件要求,2021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征收。
七、原文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票据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领、管理。
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修改为:居民户及由供水企业代收的部分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缴费凭证在自来水费备注栏内开具,作为缴费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其他缴费人的缴费凭证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修订依据:《关于同意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开具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的通知》(洛税发〔2021〕43号)。
公示期30天(5月6日至6月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69997269;公众号: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渠道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