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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5-24 21:47:32作者:未知
上海市卫健委5月24日通报:2022年5月23日0—24时,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58例和无症状感染者422例,其中39例确诊病例为既往无症状感染者转归,19例确诊病例和422例无症状感染者在隔离管控中发现。
ps:阳性感染者居住地按区划分进行统计,「点击此处」查看详情。
上海新增本土确诊58例
2022年5月23日0—24时,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58例,含39例由既往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新增治愈出院379例。
病例1—病例5,居住于浦东新区,
病例6、病例7,居住于静安区,
病例8,居住于普陀区,
病例9—病例14,居住于虹口区,
病例15、病例16,居住于杨浦区,
病例17—病例19,居住于宝山区,
均为本市闭环隔离管控人员,其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经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经市级专家会诊,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病例20、病例21,居住于浦东新区,
病例22、病例23,居住于黄浦区,
病例24,居住于徐汇区,
病例25、病例26,居住于长宁区,
病例27—病例31,居住于静安区,
病例32—病例52,居住于杨浦区,
病例53,居住于闵行区,
病例54—病例56,居住于宝山区,
病例57、病例58,居住于嘉定区,
为此前报告的本土无症状感染者。经市级专家会诊,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上海新增本土死亡1例
2022年5月23日0—24时,新增本土死亡1例。患者女性,85岁,合并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脑梗死后遗症、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基础疾病,入院后因突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基础疾病。
上海新增本土无症状422例
2022年5月23日0—24时,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422例。
无症状感染者1—无症状感染者53,居住于浦东新区,
无症状感染者54—无症状感染者82,居住于黄浦区,
无症状感染者83—无症状感染者108,居住于徐汇区,
无症状感染者109—无症状感染者122,居住于长宁区,
无症状感染者123—无症状感染者172,居住于静安区,
无症状感染者173—无症状感染者183,居住于普陀区,
无症状感染者184—无症状感染者265,居住于虹口区,
无症状感染者266—无症状感染者373,居住于杨浦区,
无症状感染者374—无症状感染者386,居住于闵行区,
无症状感染者387—无症状感染者411,居住于宝山区,
无症状感染者412,居住于嘉定区,
无症状感染者413—无症状感染者419,居住于松江区,
无症状感染者420—无症状感染者422,居住于青浦区,
均为本市闭环隔离管控人员,其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经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上海无新增境外输入病例
2022年5月23日0—24时,无新增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治愈出院1例,来自英国。
上海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1例
2022年5月23日0—24时,新增境外输入性无症状感染者1例。
该无症状感染者为中国籍,在美国留学,自美国出发,于2022年5月21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关后即被集中隔离观察,其间例行核酸检测异常。经排查,区疾控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该境外输入性无症状感染者已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医学观察,已追踪同航班密切接触者11人,均已落实集中隔离观察。
上海累计病例数据通报
2022年5月23日0—24时,解除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5098例,其中本土无症状感染者5094例,境外输入性无症状感染者4例。
2022年2月26日0时至2022年5月23日24时,累计本土确诊57775例,治愈出院54775例,在院治疗2414例(其中重型134例,危重型38例),现有待排查的疑似病例0例。
2022年2月26日0时至2022年5月23日24时,累计死亡586例。
截至2022年5月23日24时,累计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4605例,出院4599例,在院治疗6例。现有待排查的疑似病例1例。
上海市发布落实“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疫情防控管理,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本市深化应用“场所码”“数字哨兵”核验人员健康信息,发布推广应用落实“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通告内容如下:
一、市民出入有明确疫情防控要求的公共场所,须凭“随申码”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入居民小区,须凭“随申码”绿码;有紧急就医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二、市民出入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时应当配合工作人员,主动扫“场所码”或出示“随申码”(实体身份证)刷“数字哨兵”进行核验。
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均应当部署“场所码”或“数字哨兵”。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码”“数字哨兵”的点位规划和布设,准确填报使用场所名称、地址等信息,不得将“场所码”“数字哨兵”布设在与填报地址不一致的场所。“场所码”应当张贴在场所入口醒目位置,同一场所点位可张贴多张。在人流密集、通行效率要求高的场所入口倡导部署“数字哨兵”,实现快速核验通过。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到“应扫尽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发现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应当拒绝该人员出入,并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四、无法扫码、亮码的市民可以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纸质离线“随申码”,由场所工作人员确认身份后,用手机“随申办”移动端,扫描市民的纸质离线“随申码”,核验健康状态,并登记信息。健康状态无异常的,准予通行。
五、没有部署“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等,不得复工复产复市复学、不得创建“无疫小区”。
六、对拒不执行“扫码通行”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场所或人员,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场所码”“数字哨兵”设置、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导致信息收集不完整、不准确并影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按照“最小够用”原则,对使用“场所码”和“数字哨兵”收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流行病学调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23日),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感谢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