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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01 10:51:17作者:佚名
有条件放开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品
1.5月30日起,顾客需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已采样证明购买“四类”药品。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含线上线下的代购人及实际用药人),需要在购药后24小时内再次完成一次核酸检测,逾期未完成的赋黄码。
2.鼓励零售药店积极参加“无疫单元”创建,提供现场核酸采样服务,为顾客购买“四类”药品提供便利。
零售药店要加强疫情防控和销售管理
1.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制度。从业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早晚两次体温监测、环境全面消杀和持续通风。
2.零售药店必须张贴“场所码”,要求所有顾客进店前扫码核验。核验显示“72小时内未采样(灰色)”的顾客不得进入零售药店,并劝导就近进行核酸检测。核验正常进入零售药店的顾客需测量体温,规范佩戴口罩。
3.顾客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健康码、行程码异常等情况,零售药店应不予进店购药并劝导就医,同时报送给区、县(市)防疫部门。
4.零售药店应认真查验购买“四类”药品顾客(包括代购人和实际用药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确保“四类”药品销售信息可追溯。代购人同样需持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已采样证明(并对实际用药人72小时内核酸检测的真实性负责)。
5.互联网平台(包括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小程序等)应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事前充分告知防疫政策,事中要求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进行实名登记并承诺核酸检测符合购药条件。事后配合零售药店做好购买“四类”药品顾客信息的上传工作。
6.零售药店应及时登记上传“四类”药品销售信息。每一笔售药记录原则上应即时上传,最晚不应超过两小时。当日闭店前应完成当天所有售药记录的登记上传工作。
互联网平台原则上要实时更新售药记录,最晚一个小时内将售药记录同步到零售药店端。
7.零售药店要做好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显著位置张贴最新防疫政策,在顾客购药前要充分告知购药后的核酸检测要求以及赋黄码规则。
8.零售药店要加快实现与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的自动对接,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确保购药信息登记上传及时、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