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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02 17:53:50作者:佚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降低我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为16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多人标本混合检测价格调整为5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调整为6元/人次(详见附件)。调整后价格均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并在提供检测服务时主动告知,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三、对于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检最高不超过3.5元/人次。
四、我区已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及相关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须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优先采购和使用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及相关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不得线下采购。
五、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
六、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调整价格信息,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要严格按照规定据实收取相应费用,不得以混检套收单检费用;仅提供新冠病毒检测(包括混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要向有需要的群众免费提供纸质报告。
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杜绝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八、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24:00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