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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02 20:00:33作者:未知
文/王春晓
网络图
近日,云南昭通镇雄县一名16岁初中女生在校产子,她自称多次遭同学父亲性侵。
5月25日,镇雄警方通报称,经侦查,蔡某洪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镇雄县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件事被披露后,如何预防未成年被性侵的话题再次引发舆论关注。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53人,同比上升5.69%,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851人。
在中国青爱工程学术委员会专家、首都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副教授张玫玫看来,在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还应关注悲剧背后所反映的问题。“这件事充分暴露出家庭学校监护与性教育的严重缺失,也让人们再次强烈意识到未成年人性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初中生被性侵后宿舍产子
产下的孩子
据媒体报道,5月4日,镇雄县一名16岁的初中女生在学校宿舍内分娩时大出血,宿管阿姨听闻婴儿啼哭声后,循声发现了她,随后联系校长,将其紧急送往医院。
当事女孩在视频中自述,侵犯她的是隔壁村一同学的父亲蔡某洪,事发时她还在读小学六年级。她乘坐蔡某洪的面包车去学校,途中,蔡某洪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事后,还威胁她不许告诉别人。
女孩的堂哥对媒体称,因为此事,他们一家人在当地饱受争议,甚至遭到人身攻击。后续,他们打算帮妹妹改名换姓后,送她离开当地生活。
5月25日,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通报:5月6日10时许,镇雄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接花山乡村民黄某军报警称:其堂妹黄某某被同村村民蔡某洪强奸。镇雄县公安局受案并立即开展调查,于5月7日立案侦查。
警方通报
经侦查,蔡某洪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镇雄县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表示,目前警方已经刑事立案,下一步将会进一步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违背女生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各种证据。重点是对孩子做亲子关系鉴定,收集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口供,以及相关证据;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刘昌松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受害者虽不是幼女,但若蔡某洪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然构成强奸罪。根据受害者陈述,蔡某洪实施了3次强奸,若能认定,则可按“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在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由于有强奸未成年女性、导致女生怀孕产子等情节,可酌情适当从重。
初中女孩在校分娩,学校和家属均没有察觉,令不少网友震惊和痛心。也有人质疑,为什么受害者没有及时反抗,且直到分娩之后,她意外怀孕的事实才被发现?
在中国青爱工程学术委员会专家、中国性学会青少年性健康教育专委会秘书长、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家校社专委会理事白璐看来,在性侵发生的时候,受害者想要反抗是非常难的。对于成年人尚且如此,对于未成年的孩子们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同时,如果一个孩子从来没有学过这样的知识和方法,她/他自救的可能性就几乎为零。
张玫玫分析,受害者没有接受过足够的性教育,包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方法、被迫发生性行为要告诉父母或老师、性侵害者应该受到法律审判;发生性行为后可能会怀孕、有过性行为月经不来要考虑是否怀孕、非意愿怀孕后应该怎样保护自己、如果生产可能有生命危险要去医院等等。
未成年人防性侵的教育短板
“目前,很多家长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家长,不知道该怎样给子女讲解这些性教育内容,急需为农村家长普及相关知识。”张玫玫说,基于当前农村及城镇很多家长不知如何开展家庭性教育的现实,学校、教师需要承担起对学生,乃至同时对家长开展性教育的责任。
成都大学心理学教授、青爱工程四川省基地主任苟萍则表示,“性教育”一词首次进入国家法律法规,就是为“防范性侵害”。因此,至少“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是学校、幼儿园的法定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刘昌松表示,“本案中,受害女生家长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对该女生的性知识和性保护的教育可能完全缺失。”
近年来,未成年人防性侵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个代表也曾提议,加强性教育或防性侵教育,希望能将其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范畴,并扩大这项工作的范围,保护更多孩子免受伤害。
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市蜀山区刘丽健康咨询中心总监刘丽也提议,将儿童防性侵课程纳入义务教育,希望孩子们可以提前学到防性侵相关知识保护自己。
刘丽认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还缺乏全国性、制度性安排,迟迟难以普及。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实施,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被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张玫玫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她称,基于当前农村及城镇很多家长不知如何开展家庭性教育的现实,学校需要承担起对学生,同时对家长开展性教育的责任。尤其住校生,远离家长在校时间长,在校与异性同学接触、回家途中与社会人接触和在家留守无父母保护时,当有人提出性要求时,该如何保护自己,“学校教师需要接受性教育,掌握科学方法敏锐观察学生的态度、行为、学习成绩和身体变化,帮助学生及时摆脱困境”。
对此,张玫玫呼吁,我国中小学必须重视开展性教育,通过专题课、讲座、学科渗透、班会等形式,传授身体、性别、关系、安全、和审美等方面的知识。加强师资培训,通过继续教育和在师范院校开设性教育必修通识课,尽快让在职教师和准教师基本掌握开展性教育的理念、知识和方法。同时,呼吁要重视家长性教育工作,改变目前多数家长很少接受科学系统性教育和对性教育存有很多偏见的现状。
“对于农村,我们建议在大学生支教培训中加入学生性教育和家庭性教育的内容,并鼓励具备未成年人性教育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有识之士深入广大农村开展家长培训。”
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相比于加强性教育或防性侵教育,如何更好从法律角度给予未成年人最大保护是更关键问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曾在两会期间提议,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修订时,明确规定因性侵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失的未成年人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在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外,给予未成年人最大保护,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同时,王树江还建议,应该正式建立被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他认为,将被性侵未成年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纳入司法救济范围,可以帮助被害人走出犯罪伤害阴影,早日恢复正常生活和精神状态。
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
《意见》指出:“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同时还指出,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
《意见》还提到,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就在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最高检已对30起性侵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件挂牌督导,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制发性侵犯罪典型案例,以期形成震慑。
发布会上,检方重申,将持续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检方将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办理性侵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同时还将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年度分析。
此外,检方表示将推动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校园欺凌等工作机制,比如解决男性担任女生宿舍管理员等突出问题,更将重点围绕农村、城乡结合部等留守儿童较多、法治教育相对薄弱的地区送法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