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通报郴州北湖区检出5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更新时间:2022-12-07 09:28:27作者:智慧百科

12月6日通报郴州北湖区检出5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12月4日-5日,北湖区检出5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目前均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

  感染者1:黄某帅,男, 家住北湖区石盖塘街道鹏泰小区1栋,在重点人群筛查中发现。

  12月1日

  之前一直在家

  14:00 开始出门跑出租车(湘L.D06037)(全程佩戴口罩)

  15:17 到城际大巴站采核酸,随后回家未外出

  12月2日

  13:30 出门工作

  22:10 左右在青年大道玫瑰园小区路边与4个的士司机聊天

  12月3日

  00:48 接苏仙区电话告知20混1阳性

  05:10 接电话通知,从家里自驾到城际大巴站采核酸

  05:53 采完样,驱车回家后未出门。直至闭环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

  感染者2:黄某平,男,家住石盖塘街道宇腾化工对面民房,在集中隔离管控人员中发现。

  12月1日

  自述出现发热、乏力、喉中有痰等症状,未处理

  12月2日

  09:00 前往黄医生诊所就诊

  11:00 离开后,再到石盖塘街道卫生院采核酸。之后回家,直至闭环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

  感染者3:李某珍 ,女,家住燕泉街道和意花园2栋,重点人群筛查中发现。

  12月1日

  07:20 开车送儿子去学校上学,再到大众芙蓉口腔医院上班

  11:00 配合进行一台手术(带口罩和面罩)

  12:00 在单位前台吃中饭

  16:00 下班回家后未外出

  12月2日

  07:20 开车送儿子去学校,再去上班

  12:00 坐同事车回家

  13:40 坐同事的车上班

  18:00 到南塔美食广场味和家聚餐,随后直接回家,未外出

  12月3日

  07:20 开车送儿子上学后,开车去上班

  12:00 在单位前台吃饭

  16:30 下班接儿子放学,并接母亲和小女儿一起去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做核酸,后回单位开车,再回家

  18:20 到医院开会,后回家。直至闭环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

  感染者4:黄某兰,女,系感染者3的母亲。

  12月1日

  在女儿家里带小孩,未外出

  12月2日

  在女儿家里带小孩,未外出

  12月3日

  16:30 与女儿和2个外孙一起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做核酸,后随陪女儿回单位开车,回家后未外出。直至闭环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

  感染者5:袁某某,女,系感染者3的女儿。

  12月1日

  一直在家,未外出

  12月2日

  一直在家,未外出

  12月3日

  16:30 与母亲和外婆、哥哥一起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做核酸,后随跟母亲回单位开车,回家后未外出。直至闭环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

  如与上述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社区(村)或北湖区疾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35-2222260)报告,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工作。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持续增大。请广大市民及来(返)郴人员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健康第一责任人”要求,主动履行防疫义务。

  1.主动报备行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须提前48小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或电话等有效方式向目的地报备。未提前报备的,须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咨询服务点、国省道第一入郴点现场报备。

  2.完成核酸检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需持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郴,抵郴后立即进行一次“落地检”,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落实健康管理。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抵郴后不满5天的,严禁外出,拒绝探访。确需外出的,经所在社区批准后,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4.规范社会活动。凡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密闭空间、室外人群密集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性活动时,以及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在岗期间,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配合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保持1米线社交距离。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经营主体要安排专人查验、提醒。

  5.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因疫情防控需要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应主动配合、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或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

  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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