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出手!中金、中信、海通、光大等券商集体“栽了”...

更新时间:2022-06-11 07:31:22作者:未知

监管出手!中金、中信、海通、光大等券商集体“栽了”...

中国基金报 江右

周五晚间,一批券商遭采取监管措施的信息发布!

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中金公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信达证券等遭监管措施,浓眉大眼的头部券商中金、中信、海通、光大等也存在问题。

其中,对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中金公司:遭监管警示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证监会向中金公司表示,经查发现中金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返程子公司天津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你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

二是有46家冗余的特殊目的实体(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22家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层级上翻。

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章程。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信证券:遭责令改正

中国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中信证券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我会批准。

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

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海通证券:遭责令改正

中国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海通证券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信金融集团)下属至少12家机构(包括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实体等)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

二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完成清理,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且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有关业务范围的要求不符。

三是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如恒信金融集团的相关层级调整计划直至2021年8月才报告,恒信金融集团间接参股维天运通的情况2021年9月才补充。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项目外,海通开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境内项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完成修订。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光大证券:遭责令改正

中国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光大证券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

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理。

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信达证券被责令改正

两负责人被监管谈话

证监会认定,信达证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你公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祝瑞敏作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吴立光作为公司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6月9日15时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编辑:舰长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

本文标签: 海通  中信证券  光大证券  证券  信达